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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2-09-15 14:20:54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2022年,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阿拉善左旗市监局查处阿左旗...

2022年,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阿拉善左旗市监局查处阿左旗新浩特某牛羊肉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2年1月20日,阿拉善左旗市监局对阿左旗新浩特某牛羊肉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0月29日,阿拉善左旗市监局执法人员对阿左旗新浩特某牛羊肉店的自备冷库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自备冷库里存放有78件进口冷链食品均未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经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均从银川购进,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经报备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五版)的通知》和《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的通报》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当前,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外防输入”“人物并防”的工作要求,依法经营、积极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和扩散。

案例二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市监局查处阿巴嘎旗某水产肉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市监局对阿巴嘎旗某水产肉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6日,阿巴嘎旗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对阿巴嘎旗某水产肉食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通过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监局查处五原县某生活超市未建立食品农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30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监局对五原县某生活超市未建立食品农产品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23日,五原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生活超市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进口火龙果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逾期仍然未建立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进口火龙果的违法行为。五原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阿拉善左旗市监局查处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6月7日,阿拉善左旗市监局对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1日,阿拉善左旗市监局根据阿拉善盟市监局移送的关于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线索进行立案侦查。经查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5台乘客电梯、2台杂物电梯,共计7台电梯存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监局查处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2月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监局对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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