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未注册保健食品 拟列入违法失信名单(3)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错误实施信用修复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程序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予以信用修复,经核查理由成立的。

 

  第七章纠错、救济和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并将当事人及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送达、听证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文书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2015年6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5〕289号)、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19年5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文章标题:生产经营未注册保健食品 拟列入违法失信名单(3)

内容摘要: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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