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iSTOX 获重庆支持 大中华 STO 合规进程能否开启(2)

深度:iSTOX 获重庆支持 大中华 STO 合规进程能否开启

深度:iSTOX 获重庆支持 大中华 STO 合规进程能否开启

2. 重庆试点进程 早在 2020 年 11 月 iSTOX 就得到重庆市政府和重庆金融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并签署备忘录,双方同意在重庆建立数字证券交易所以服务中国市场,同时加速 iSTOX 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步伐。重庆金融管理局表示,在需要获得中国金融监管相关机构批准的事务上,将积极协调和争取政策上的支持并落地。 3. 海南监管沙箱试点 2020 年 5 月,《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支持龙头企业探索数字资产化交易平台建设,探索数字化、数字资产确权保护、数字资产全球化流动、数字资产交易方面的标准和技术模式,推动数字资产相关业务在海南先行先试”。 2019 年 12 月 1 日,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暨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技术创新高端论坛活动中,海南省副省长王路在致辞中表示,“下一步在区块链和数字资产交易方面怎么做,我们还不是很清楚,但是有个愿望是希望海南成为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的中心也希望海南成为国家区块链研究和应用示范的中心,也希望我们成为国家数字资产交易示范区。”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阳特别提到,海南将引入“监管沙盒”模式。 2021 年 1 月 23 日开幕的省政协七届四次会议上,海南省政协委员李锋建议,海南可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试点,并可设立专门的 REITs 交易场所。 三、浅析 STO 的监管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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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上对 STO 的监管方式 1)注册及豁免的监管要求 美国证监会(SEC)最先将 STO 作为金融产品纳入监管范畴。在美国公开募资项目的合法发行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 SEC 的要求注册,通过 IPO 上市融资;二是满足 SEC 规定的注册豁免资格的项目,可以不注册进行融资,但仍要在 SEC 监管下,注册豁免的 STO 项目仍要符合 SEC 对于反洗钱 AML,KYC 及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目前,在美国发行证券通证最可行的方法是第二种,利用监管法案列出的豁免条件法律合规地发行 STO。出于募集资金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成本等,目前在美国发行的大部分 STO 项目方案中都包括豁免条例 Regulation D 506 (c)。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 2017 年 11 月发布《数字 Token 发行指南》,没有特别对 STO 提出要求,而是对所有数字通证类项目进行了规范。此外,由于新加坡对金融牌照管控严格,因此在新加坡发行 STO 项目的最大难点不在于项目本身是否合规,而是发行机构是否取得了相应的牌照。“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在新加坡搭建或者运营与数字代币相关的交易平台的人必须获得 MAS 成立交易所的许可,融易新媒体,或者被 MAS 认可为 SFA 管辖的市场运营机构”。 2019 年 3 月 28 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就 STO 的含义、属性及监管要求进行了说明。“STO 通常指具备传统证券发售属性的特定代币发行,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拥有权(例如黄金或房地产)或经济权利(例如利润或收益的分占权)的证券型代币。证券型代币一般仅发售予专业投资者。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 ” 证券 “1,并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此外,该声明中 ,SFC 还就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中涉及的 STO 分销要求,从销售限制、尽职审查、须提供予客户的数据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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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加坡、欧盟等地普遍采取的“监管沙箱”方式 2016 年 11 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隔离的空间。 2021 年 1 月 21 日 – 全球领先数字证券平台 iSTOX 今日宣布正式完成 A 轮融资 5000 万美元,本轮融资获得了两家日本国有机构的投资,包括日本投资公司(JIC)属下的风险投资分支以及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其中 DBJ 是日本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新引入的投资者还包括十六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 Mobile Internet Capital (MIC)。 欧盟层面的监管机构对于 STO 没有特别的负面态度,只要求符合相应的证券监管条例,欧洲各国对 STO 另有细化要求。2020 年 3 月 6 日,法国市场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 AMF 宣布,它提出了一个欧洲“数字实验室”监管沙箱,允许本地监管机构放弃与安全解决方案有关的要求,该项目旨在研究 STO 和基于区块链的金融工具的更广泛概念。监管机构希望这些措施将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2. ICO 被禁并不会影响 STO 在中国的合法化之路 无论是数字金融还是传统金融,金融衍生品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才能避免脱实向虚沦为 P2P 泡沫。 不要认为 STO 仅仅是 ICO 的一种进化形式,两者在底层资产上存在根本区别。ICO 被禁止的本质原因并非因为它是虚拟代币发行,更不是因为采用了区块链技术,最根本的原因是 ICO 的发行没有与实体资产挂钩,很容易成为融资骗局,且 2017 年以前国内也确实出现了琳琅满目的充盈着大量泡沫的空气币和金字塔骗术。根据五部委在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中国监管层抵制的并不是数字通证,而是金融诈骗、传销。 政策制定者希望批准的金融产品是能够为实体经济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STO 就是一个数字通证版的 REITs,“在合法合规的监管框架下,在区块链上以 Token 为载体的证券发行,”并且最关键的一点是,“要与有形资产挂钩”。这是 STO 与 ICO 的本质区别,也是 ICO 被彻底禁止,而 STO 今后可能获得监管批准的原因。 3. 近期中国监管机构正在不断完善 REITs 规则,结合近期海南、重庆对 STO 展开的监管探索模式,一方面意味着 STO 合法化的曙光快要到来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国内 REITs 的应用和监管尚不成熟的情况下,STO 还要静候一段时间,未来 STO 的合法化大规模推广,一定是建立 REITs 规则完善可借鉴的基础上。一旦 REITs 作为成熟的金融衍生品得到全面推广,伴随着数字金融发展,区块链技术逐渐融入传统金融衍生品是大势所趋,STO 的全面推行也将在未来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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