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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实施包容监管  33. 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免予行政处罚。  34.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加快核查,尽量规范,暂缓处置。  35.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区别情况,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无法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记录,实行“先移后补”,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移出申请书、实地核查表、财务报表等;对因未按期限公示年报或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网上核对是否补报年报、是否补充即时信息、是否更正公示信息等情况后即可办理;对因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核对是否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收取企业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36. 因非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记录,复工复产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修复。  37. 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修改企业注册登记系统经营范围数据库,调整经营范围标准,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38. 采取警示提醒、约谈告诫、双随机检查等措施,对涉及疫情防控、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获证企业实施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在渝认证机构强化认证主体责任意识。

  七、支持保供稳价  39. 加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疫情救治所需重点医疗器械以及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不合格药械流入市场。  40. 组织对采购进口、捐赠进口、出口转内销且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捐赠药品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药械进入使用环节。  41.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防护产品纳入重点产品监管目录,对卫生纸制品、日用洗涤用品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安排不少于200批次;对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帮扶,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  42. 根据复工复产需要,对春耕农资、成品油、学生用品、电线电缆等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持续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和危化品及包装物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43. 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持合理价格水平。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和各类消费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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