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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放宽许可期限  18. 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  19. 疫情期间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到疫情解除后第30天止,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20. 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21.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许可证书过期的,许可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重新提交换证申请。  22. 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23. 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因疫情影响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自疫情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因疫情影响延误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疫情解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五、优化技术服务  24. 围绕复工复产、防疫安全、产品质量等,指导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和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到期需要验收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可根据情况延期开展。  25. 建立完善防疫用品国内外标准专题数据库,收集整理标准信息,及时公布标准题录,为社会提供网上查阅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助推复工复产企业实现防疫控制和精细化管理。  26. 开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对市内企业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27. 加强计量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红外测温仪等体温检测设备的正确使用。对主动申请将体温检测设备送到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的使用单位,力争做到随送随检、立等可取;对机场、车站、码头等单位安装使用的固定式体温筛查检测设备,上门开展检定和校准服务。  28. 向社会公布具备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护产品质量和消毒效果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证明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急需产品,其办理时限缩减至1个工作日内。  29. 疫情解除前,市计量质检院对送检的测温仪免收检定校准费用,对复工复产企业送检的计量器具和质检类产品样品按50%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对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再适当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对湖北省企业免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  30. 疫情解除前,市特检院对复工复产企业按50%收取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对湖北省企业免收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  31. 疫情解除前,市质量标准化院免收防疫用品相关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标准翻译费用,并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信息,免费发送WTO/TBT通报咨询,为我市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服务。  32. 建立疫情防控产业专利导航功能性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免费向抗疫市场主体开放,重点为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和产品的研发立项、研发实施、成果应用以及国内外高价值专利引进转化、合作研发、委托加工、物资采购等提供知识产权导航、检索和专业咨询的伴随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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