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热点资讯: 梧州市抽检8大类食品1832批次样品 不合格24批次(6)

4-氯苯氧乙酸钠为一种低毒农药,在限定范围内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

二、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总量)是指多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总和。磺胺类药物是人工合成的抑菌类药物,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总量)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该类药物在人体内蓄积,进而会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以下简称“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三、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禁止氧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四、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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