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将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合并后生育保险的待遇问题,尤其是女职工奖励产假工资该由谁来支付,是不少职工和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
奖励产假,指的是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的98天产假之外,各地制定的产假延长天数。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只要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无论是基础性产假,还是地方的奖励产假,都应由生育保险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方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熊建明提议在全国统一标准,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奖励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对于各地奖励产假待遇的支付主体,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规定直接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一些用人单位不允许休奖励产假,或休假期间没有足额支付待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对女职工有利的奖励产假,究竟该由谁来保障?
现状:各地待遇支付标准不统一
“为什么缴纳了生育保险,企业还要支付产假工资?”熊建明在广东一些企业调研时,听到了不少企业负责人关于奖励产假工资的困惑。
2016年,广东省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享受80天的奖励假。但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在服务性行业,女职工比例占到70%~80%,如果奖励性产假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对企业而言负担很大。”熊建明认为,这会加重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使很多企业不愿招聘育龄女职工。
即便是在同一地区,情况也各有不同。熊建明调研发现,有的企业效益好,奖励产假工资发得高,有的企业因效益不好或管理不规范,不能足额支付产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8年的新生儿数量比2017年减少了200万人。在他看来,出生人口的减少与女职工不敢生、生不起有关。
熊建明管理的企业在多个省市有分公司,这也使他注意到了各地奖励性产假工资标准并不统一的现象。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江西、安徽、上海等地,也将奖励产假工资纳入了生育津贴。而与广东情况类似的还有陕西。2016年,陕西女职工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但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这对于在多地有分公司的企业而言,待遇管理上很难平衡。”熊建明说。
难点:各地基金结余不均衡
记者注意到,对于奖励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支付主体的争议,广东省人社厅去年曾回应:“由于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突出、生育保险待遇人均支出增幅明显,加之‘全面两孩’政策的生育释放期,出于生育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考虑,暂不宜将生育奖励假期工资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
从广东省人社厅去年公布的数据来看,2017年该省生育医疗费用支出37.66亿元,比2016年增加14.17亿元;生育津贴支出71.15亿元,比2016年增加33.85亿元。全省生育保险基金平均可支付数从2016年底的23个月降为10个月,其中广州等4市可支付数低于3个月。
“生育保险基金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各地区基金结余不均衡,部分地区结余规模较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劳动经济与社会保障学系主任孙守纪认为,实现奖励性产假工资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难点,主要在于生育保险基金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因此很难在全国层面形成制度性约束。
“奖励产假具有社会福利性,应以政府作为福利提供的主体。”熊建明表示。也有专家认为,从奖励产假产生的缘由来看,其本质是政府鼓励生育,应有政府专项资金保障奖励产假的有效落实。
“目前对于奖励产假待遇的规定主要还是在省级层面。对于奖励假期工资待遇到底由谁‘埋单’的问题,各地政策确实不一样,较为混乱。如果能从国家层面统一标准,无疑是对女职工的利好和保护。”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表示,奖励产假工资需探索国家、社会、企业、家庭共担的机制。
建议:统一由基金支付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