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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垄断法》实施对平台企业的影响及相应建议

2022-09-01 23:12:10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

文章导读
(网经社讯)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法》”)。新《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在新《反垄断法》中,与平台企业高度相关的修改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与规制平台企业直接相关的规定。 在新《反垄断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

(网经社讯)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法》”)。新《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在新《反垄断法》中,与平台企业高度相关的修改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与规制平台企业直接相关的规定。在新《反垄断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些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包括排斥战略、平台最惠国待遇、独家交易(“二选一”)、掠夺性定价(“大数据杀熟”)以及捆绑销售在内的垄断行为,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尽管由于涉及网络效应、数据及用户转换成本、消费者偏见、流量传导行为以及数据控制能力等一系列因素,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中界定相关市场、测度市场势力、分析垄断行为相较于传统业态案件更为复杂,但在新《反垄断法》中明确对平台企业反垄断执法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反垄断机构对相关问题的重视。

二是加强了反垄断执法的动态性,降低了反垄断执法门槛。在新《反垄断法》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动态竞争是数字经济时代竞争的主要特点,静态的执法基准难以跟上快速更迭的数字平台的市场结构。先前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是企业的营业额,无法对部分营业额不大的头部平台起到限制作用。例如在案中,滴滴和Uber都以营业额未到申报门槛为由未向商务部原反垄断局进行申报。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富有前瞻性地预测平台经营活动,才能进行有效规制。新《反垄断法》加入了动态的视角,只要存在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在未来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这实际上降低了反垄断执法门槛,增加了反垄断执法效率。此外,如果存在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即便受损害的个人力量单薄、群体分散度高,人民检察院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反垄断执法门槛。

三是加强了反垄断执法力度。在新《反垄断法》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反垄断法》大幅度提升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增加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对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新规的施行将通过事前震慑作用防范部分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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