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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参与“南阳大宗自贸”传销被行政处罚

2022-07-10 20:25:48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近日,本网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了解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两人因参与“南阳大宗自贸”APP传销案,被分别处罚1000元的行政罚款! 经查明,当事人高文英于2020年7月初经某微信群中一位昵称为“王老师”的群成员介绍,知晓了“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并于2020年7月6日在其个人手机上下载“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并注册账号后注资9850元人民币作为初始资金,注资方式为通过其个人农业银行卡转账汇款至“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

近日,本网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了解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两人因参与“南阳大宗自贸”APP传销案,被分别处罚1000元的行政罚款!

两人因参与“南阳大宗自贸”传销被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高文英于2020年7月初经某微信群中一位昵称为“王老师”的群成员介绍,知晓了“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并于2020年7月6日在其个人手机上下载“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融易新媒体,并注册账号后注资9850元人民币作为初始资金,注资方式为通过其个人农业银行卡转账汇款至“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该“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提供给用户两种收益模式(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平台静态收益为用户需根据“买十提一配二”、“T+5”的交易模式进行操作,即该平台将每种单个实物商品拆分为十批电子商品,用户需以零售价购买十批电子商品,提取一批电子商品成为实物商品脱离平台交易,再以特价购买二批电子商品,五个交易日后在平台挂售可交易的十一批电子商品。用户销售后获得电子商品差价和一批实物商品,且限定每天一种商品只能购买一次,通过“T+5”的卖出时间限制,将用户电子商品“锁仓”7天不能挂售。平台动态收益模式为下线人员每完成一次有效交易,上线人员可获得“商品值”奖励,商品值可在平台上兑换商品后继续挂售获利。当事人在“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完成多次有效交易后,于2020年10月份发现该APP平台出现无法登陆和资金提现的情况。

两人因参与“南阳大宗自贸”传销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周沈妹于2020年5月15日经某微信群中一位昵称为“戴小华”的群成员介绍,知晓了“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并由“戴小华”借其初始资金1970元人民币,由当事人在其个人手机上下载“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并注册账号后注资,注资方式为通过其个人工商银行卡转账汇款至“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该“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提供给用户两种收益模式(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平台静态收益为用户需根据“买十提一配二”、“T+5”的交易模式进行操作,即该平台将每种单个实物商品拆分为十批电子商品,用户需以零售价购买十批电子商品,提取一批电子商品成为实物商品脱离平台交易,再以特价购买二批电子商品,五个交易日后在平台挂售可交易的十一批电子商品。用户销售后获得电子商品差价和一批实物商品,且限定每天一种商品只能购买一次,通过“T+5”的卖出时间限制,将用户电子商品“锁仓”7天不能挂售。平台动态收益模式为下线人员每完成一次有效交易,上线人员可获得“商品值”奖励,商品值可在平台上兑换商品后继续挂售获利。周沈妹在“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完成有效操作后,于2020年5月30日归还戴小华先前借其用于账户注资操作交易的1970元初始资金。

另查明,当事人的下级人员均是其亲人及朋友,且该批人员的账户均是当事人通过借用各自的个人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在“南阳大宗自贸”APP注册账号,且所有账号由当事人一人操作。

最终责令改正,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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