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消费者反映参加宝鸡市渭滨区某美容美体店“免费体验”活动时,服务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将3盒按摩液打开往其身体上涂抹。事后称免的是人工服务费,所用产品需付费8400元,消费者最终支付2800元才得以脱身,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2800元并改正其违法行为。
“减免”变“贷款”
2020年12月,消费者反映在宝鸡市眉县某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时,商家称店内有活动,使用固定套餐购买手机可减免1000元。后消费者在购房办理贷款时发现,减免的费用实际为分期贷款,因未按时还款影响了征信,造成无法贷款购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管局调查,由于专卖店工作人员当时没有说清楚此项业务的真实内容,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套餐购机就可以减免1000元,而减免的费用实际是以分期形式偿还贷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经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道歉,并配合还清贷款,使消费者征信恢复良好。
训练中止退款难
2020年3月,消费者反映在咸阳市三原县某减肥训练营缴纳5000元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减肥训练。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训练,消费者多次要求退还剩余费用遭拒。随后,三原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另外6名消费者反映同样问题。
经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但当事人不愿退还剩余费用。执法人员结合当时疫情的严重性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了耐心的讲解。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之规定,经多次调解,训练营为7名情况相同的消费者共退费13620元。
未达效果拒退款
2020年3月,消费者反映在商洛市洛南县某理发店接受生发护理服务时,店家承诺服务三期后就能长出头发,如达不到承诺的效果,持商品包装盒可退款。但消费者用完三期后,没有达到当时承诺的生发效果,店家以盒子外包装破损为由,拒绝退款。
经商洛市洛南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在履行承诺不到位的情况下,以外包装破损为由拒绝退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经过调解,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当事人为消费者退回费用6000余元。
燃气灶安装不当引纠纷
2020年4月,消费者在宝鸡市高新区某维修店购买了一台燃气灶和一台抽油烟机,当天下午销售商进行了上门调试安装。次日使用燃气灶时突然发生了爆炸,造成消费者烧伤。住院10多天,花医疗费1.6万余元,后续康复还需大量资金。消费者联系销售商协商无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宝鸡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这起事故是由于安装问题造成燃气灶漏气而引发的爆炸。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以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之规定,经过调解,最终批发商和生产商赔偿1.4万元,销售商赔偿1.6万元,共计3万元。
婚宴取消遇难事
2020年4月,消费者反映在西安市灞桥区某婚宴中心交付25万元预订婚宴,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如期举办婚礼,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文章标题:【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2)】 内容摘要:2020年8月,消费者反映参加宝鸡市渭滨区某美容美体店“免费体验”活动时,服务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将3盒按摩液打开往其身体上涂抹。事后称免的是人工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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