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确权股长张某故意使用涂改伪造凭证确权(2)

2、曹彦《土地证》临面街宽度5.5米,经城建规划到6米,5.5米往北6米地段被划为人行道,减少用地面积10.35平方米,当时,我们向县国土局递送过:将两家红线外的三角形地段作为补偿的报告(现存有报告留底复印件)。由《协议书》定位为6.6米,不是个人行为。2019年曹彦《宗地图》显示:6.6米位置与0.4米水沟东沿相距5公分,没有占“用地红线”0.4米水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受理。第一款:土地侵权案件,第三款:土地违法案件。

为此我们请求上级领导及县自然资源局将承办人张文革故意使用、涂改、伪造的代庆松初始《土地证》复印件为代灵芝《宗地图》确权的东边宗地红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0.72平方米,其中对曹彦“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面积11.5平方米,侵权的行为。应更正为:土地侵权案件和土地违法案件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第二款:明知建筑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的。第十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向人民政府、县纪检控告: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确权股张文革故意使用涂改伪造凭证确权、占用公共通道、对我用地红线侵权。在承办代灵芝《不动产证书》程序中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条之规定。

请上级领导协同纪检和有关单位依法查处。以还法律的尊严,确保“利害关系人”、“上访人”的正当权益。

控告人:宋金华吴智慧189****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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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确权股长张某故意使用涂改伪造凭证确权(2)

内容摘要:2、曹彦《土地证》临面街宽度5.5米,经城建规划到6米,5.5米往北6米地段被划为人行道,减少用地面积10.35平方米,当时,我们向县国土局递送过:将两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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