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这份资料中可以看出在这份文件失效前对暗标的格式是有要求的,主要格式要求体现在字体及制图规范还有页码编制中,但是这份文件过期后还能作为参照的就是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但是在116号文中就不再对暗标格式有过多要求了,以及116号文的相关补充文件湘建监督【2019】164号文中都没有再对暗标格式做要求,那么既然没有相关文件对暗标格式做出要求,且在招标文件中也未对暗标格式做出要求,那么格式错误的分是如何扣出来的?还是说有人欲盖弥彰?将原本重大的错误避重就轻的处理了?
我们回到开始的问题从复议的结论来看,这不过是件小事而已即不影响中标结果也没有很大的影响,但是为什么会同时对这12个标段进行兴师动众的复议,既然进行复议也就是说肯定其中存在较大的问题,那么这个较大的问题是什么?是不是这条“合理化建议”引发的呢?如果是这条“合理化建议”引发的复议,那么为什么又避重就轻的处理了呢?我们从头到尾的分析一次,就这条本不该出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合理化建议”来说,原本是一项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错误(我个人理解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在永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的结果中未响应招标文件被废标及被否决的单位不计其数)如何发起了复议,又变成了格式错误的?从第一次公示的情况来看,评委们第一次应该是未发现这项错误的,如此明显的错误所谓的专家评委如何能忽视掉的?那么要么是评委未按要求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要么就是这次评委在评标过程有意偏袒或保护意向投标人行为。第二次复议,首先根据复议结论,我猜测应该是这条“合理化建议”引发的,也就是说有相关部门应该进行过查证及咨询,才会进行复议,那么证明提起复议的部门应该也认为这是一项比较严重的错误。而且第二次公示中评委自己也说明了这项错误,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确又归结成了格式错误?既然招标文件和相关文件都未对格式进行要求那么格式错误哪来的?这样一来评委虽然还是无法推脱自己的未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责任,但是也不会受到太过严重的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到底是依法依规的处理还是为了保全利益的处理?如果说是为了保全利益的处理,那么评委保护的是谁的利益?谁又在幕后保护评委们?
一个本该在阳光下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活动为什么突然进行复议,复议后又归于平静?是什么导致着这些“不正常”又看似如此“正常”,我们永州的招投标到底是“乱”还是“治”谁能说清?
文章标题:【关于零陵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疑(2)】 内容摘要: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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