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肖清花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湘卫健信复核字【2020】4号
请求上级领导严肃查处的报告
申请人:肖清花,女,汉,现年55岁,系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铁炉村大房组村民,现住七星街镇虎溪市场中栋14号门面。身份证号:4325031965020*****,手机号:188****8523。
尊敬的上级领导:
不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的答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16日,申请人因摔伤左膝进湘中煤炭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1.左膝外伤,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院检查后承诺能完全将申请人(简称我)膝伤治愈康复。
岂知手术医生胡茂军在重大醉酒之下给我做手术,竟误切断了多根韧带并丢失了左胫平台骨,左侧胫骨平台塌陷,致手术失败,双方于2011年8月25日签定协议,由医方出资“确保患者第二次手术质量达到康复,行走自如,生活自理……。”可医方违背协议,失去医德和良心,出尔反尔,舍不得出资为我治疗,装模作样做手术,由于得不到合理治疗,导致我严重残疾。
(一)、原《答复意见》大有所述事实失真并有意庇护煤炭医院之嫌,其表现在:
1.如《答复意见》“术后3月左右,你逐步负重行走后出现膝部疼痛,活动障碍,跛行,后经省人民医院湘雅附二医院诊治后确诊为韧带损伤,你认为你的韧带损伤系术中失误所致,要求医院负责赔偿,形成医疗纠纷。”
此话令人啼笑皆非,令人气愤,我术后卧床3个多月不能下床挪动,后来下床挪动发现左腿变形,向外侧拐,立即电告主治医师,将情况向他反映,我根本没有负重行动,站都站不稳,站立都要靠双拐。我的韧带不是一般的损伤,而是断裂,请问靠双拐支撑挪动能拉断韧带吗?能丢失左胫骨平台骨吗?能导致左胫骨平台塌陷吗?你们要凭良心说话,凭医学诊断结果依据说话。你们的意思是我无理取闹,医院将我的胫骨平台骨丢失,我本人不知情,2011年8月8日到省人民医院检查:“左侧胫骨平台骨缺损”,难道是我丢的吗?由于胫骨平台骨缺损,胫骨平台塌陷,导致第二次手术敲断重接,这难道不是医院的责任吗?
(二)、“事后你又以多种理由不履行协议……”
1.2011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确保患者康复,行动自如,生活自理……”连续三次手术不成功,韧带未修复,胫骨平台骨未修补。
2.2013年医方终止治疗,我咨询了相关人员需要作伤残鉴定才能谈赔偿。我作了伤残鉴定(七级),拿着相关资料去找院长,他们不认可,不理睬……多次找主管部门,但医方不履行协议不出资。无奈我起诉法院,开庭时医方主要领导未到,法院宣布此次无效,下次再通知。四年后,法院利用律师未经我同意撤诉,撤诉书上伪造我的签名,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
3.我多次诉求,回答的是《不受理告知书》,直至2018年,在万般无奈之下逐级维权,被关押,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涟源卫计局的处理意见,根据2013年7月3日湘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具体测算结果。为什么时隔5年才出这个结果,这5年中我经受了多少磨难,心身受到了多大的伤害!2020年按2013年的标准计算且还有多个项目未算。这完全不合理,请领导按事实考虑。2013年7月3日后涟源卫计局,七星街镇领导医患双方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我又在省人民医院作了第四次大手术,一直在康复治疗。只计算到2013年,我想换作是任何其他人都接受不了,这完全不符合事实。
4.娄底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复查意见是:“涟源市卫生和计生局《关于肖清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涟卫计信计处字【2018】01号,适用法律、政策并无不当,本复查机关决定予以维持。”
二、不服的理由:
1、“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七星街镇所请的律师按侵权法七级伤残计算,又不起作用,这是适用法律完全不当。
2、按医患双方的协议,确保患者康复,行走自如,生活自理……。由于有相关部门的袒护,医方后来就不履行协议了,丧失良心和道德。
3、相关人员采取拖、骗、压的手段,完全不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下死框框忽悠人。这是政策公平吗?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深入调查袒护下属单位不作为的行为,弄虚作假不追究责任,敷衍了事,严重伤害了受害人,复核终结,使我无法接受,特向上级诉求!
三、现在本人的状况
2017年北京博爱医院MRI诊断报告单
1.左胫平台骨陈旧性断裂、关节不稳,关节骨质增生;
2.前交叉韧带显字不明确;
3.胫骨髁间棘及外侧平台下骨髓水肿;
4.内外侧半月板正常形态消失
2020年省人民医院MRI诊断报告单
1.左膝关节术后改变:术区骨质水肿较前明显;
2.左侧胫骨上段及股骨下段骨质改变、性质特定、考虑、术后改变,合并慢性骨髓炎改变
3.内外侧副韧带损伤
4.左膝关节滑膜增厚,关节腔内积液较前增多
5.髌骨骨软骨炎
综上所述,根据我的实际情况,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请求上级领导复查,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为感!
申请人:肖清花
2020年9月10日
文章标题:【不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肖某花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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