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长沙市国税局处罚中介公司的偷税行为(2)

举报人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购买位于望城区银星路999号澳海澜庭小区房屋。购房时,于澳海澜庭小区售楼部被要求缴纳团购费,方享受团购优惠价格(即5000元或6000抵30000元)。买房时间不同,被要求缴纳的团购费也不一样,给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收据收款单位也不一样。其中2013年-2015年期间,团购费收据上显示的收款单位为长沙吉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简称吉屋)。投诉/举报人(杨格梅、曾荣峰、高国兰、成学洪、曹辉、罗代圣、王兵、邓细元、范平英、王金凤)共10人向吉屋支付团购费共计49000元;2016年-2017年期间,团购费收据上显示的收款单位为长沙创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创茂)。投诉/举报人(刘双、谷颖、曾兰姿、李意、王思宇、唐安、蒋宇龙、刘银花、胡赛锋、李进)共10人向创茂支付团购费共计56000元;另外,张玉洁缴纳团购费5000元,收款收据为湖南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汪文忠与李华分别缴纳团购费5000元,收款收据均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唐青春缴纳团购费5000元,收款单位为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因团购费没有计入房价,且为购房者购房门槛费,购房者必须缴纳团购费,才能享受所谓的购房优惠价格。团购费的收费单位五花八门,均只出示收款收据,未向购房者开具购房发票,或者是服务发票。被投诉/举报人巧立收费名目,不仅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同时,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因此,投诉/举报人向贵局进行投诉,请求:1,贵局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相应的处理结果以及投诉反馈。

2,为投诉/举报人补开相应数额的发票,如不能补开相应数额的发票,应退回相应数额的款项;

我们向长沙市国税局举报后,长沙市国税局出具了回执,但离举报时间已经将近三个月了,长沙市国税局仍然没有对以上公司进行处罚,也没有给我们举报人答复。我们请求省国税局领导,市国税局领导督促责任人尽快落实以上举报,制裁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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