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叫潘德群,先住地址是醴陵市李畋镇利群村三组115号!身份证号为430281195504*****,联系电话是181****0484。本人实名举报湖南省醴陵市林业局和该局的山纠办副主任(廖忠于),官商勾结,胡乱作为,置林权证不顾,公然反开证明,制造矛盾,上级接到申诉后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
事实和理由:
诉讼期间醴陵市林业局和该局山纠办副主任(廖忠于)以林权办的名义向醴陵市法院出具了一份《证明》(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称“经市林业局林权办,李畋镇及利群村相关工作人员的初步调查,发现该林权证(431001479188号林权证)所登记的四至、面积与涉案宗地的四至、有明显出入。就是因为醴陵林业局和该局廖忠于的这张一纸证明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9)湘028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采用让我在两级法院最终败诉。醴陵市林业局和该局的廖忠于的行政行为为什么会干扰我跟对方的官司他凭的是那点?这份证明材料是根据国家的什么政策和那条文和调查数据是怎么来的?因为我本人在2010年办理了《湖南省醴陵市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证》。而林业局和该局廖忠于又在2019年7月24日开出来的这张证明内容为什么会跟我在2010办理《湖南省醴陵市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证》会相互矛盾的?这等等一切难道就是不顾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胡作非为、欺压百姓。因为他的证明材料和电话录音已经损害了我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益。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潘德群分得了位于醴陵市富里镇集群村(现李畋镇利群村)境内的横旦坡和牛粪塘林地各一块长久以来我本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2001年7月18日,原醴陵市富里镇(现李畋镇)利群村兰宜组村民潘应红以办厂为名,与本人签订了《征收茶山荒土协议》一份,约定由潘应红“征收”本人在利群村横旦坡及牛粪塘林地,期限为“永久性”。潘应红又在2019年2月2日在未告知本人并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又将《征收茶山荒土协议》中的林地转租给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乐公司”,并与公司负责人签定了《租赁土地荒山协议》,约定租期三十年,租金141800元。本人知道后向潘应红及群乐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收回原有的林地,三方发生争议。本人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还提交了下列证据作为本人是涉案林地的合法权利人。
证据一、2010年6月30日醴陵市林地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
证据二、2010年7月1日林地林木权属证明书;
证据三、2010年8月4日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
证据四、2010年12月31湖南省醴陵市林地承包合同;
证据五、醴陵市富里镇利群村石岭组潘德群林权发证记录;
证据六、2017年9月3日醴陵市李畋镇利群村村委会证明;
证据七、2019年11月27日本村村民证明一份;
证据八、林地宗地图一份;
证据九、(2018)湘02民终2195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二段内容、第八页第一段内容明确提到醴陵市林业局于2010年12月向本人发放了林权证,林权证号为431001419188,有效期为2052年止,林权证于2010年7月由富里镇政府(现李畋镇镇政府)工作人员统一领取,经株洲中级人民法院向醴陵醴林业局核实,融易新媒体,发证属实,林权证上的四至范围与发证记录上显示的四至范围一致。本人潘德群是涉案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本人多次向醴陵林业局和李畋镇政府要回我的林权证来作为有效证据提交给法院都遭到他们领导的拒绝。醴陵市林业局领导干部难道他们就没有王法了吗?难道他们就可以藐视法律吗?难道他们在法律面前不能做到人人平等,可以为所欲为吗?不能为老百姓依法办事?
本人要求;
一、醴陵市林业局向本人发放原本(2010年)431001479188号林权证
二、本人要求醴陵市林业局向法院所出示的《证明》或向本人明示《证明》中“林权证所登记的四至、面积与涉案宗地的四至、面积有明显入”的具体内容,并依照431001479188号林权证确定的四至和面积到林地现场为本人划定林地使用权范围;
三、请求有关领导责令醴陵市林业局向本人指导林地(431001479188号林权证所登记的林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向本人交付林权证所登记的林地承包权。
举报人:潘德群!
身份证号码:4302811955042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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