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中华故意杀人案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但该案所涉另两名共犯陈元红、刘昆鹏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的从属作用,应当作为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未被移送起诉。故此,我们作为受害人的父母,强烈要求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送起诉,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案发前,陈元红、刘昆鹏已被告知,三人从湖北监利到岳阳来的目的是找周三波要钱(讨债),要不到钱就要搞人,主观上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伤害他人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帮助常中华杀害周三波的严重后果。根据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对常中华的询问笔录:陈元红确认驾驶推土车者为周三波后,三人共同追赶正在驾驶推土车的周三波,刘昆鹏跑到推土车前逼停推土车,融易新媒体,陈元红、常中华一左一右爬上推土车,拉开车门,夹住周三波,陈元红殴打了周三波一拳,常中华先与周三波扭打,之后持刀杀害了周三波;证人周松林于2006年8月28日向公安机关证实:两个伢子一左一右爬上推土机,左边的伢子好像在扯车钥匙,右边的伢子和司机在拉扯。如果没有陈元红、刘昆鹏的积极协助,常中华无法单独造成杀害周三波的严重后果,因此,陈元红、刘昆鹏应当属常中华故意杀人案的共犯,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刘昆鹏、陈元红在常中华到案前,分别于2006年、2013年向公安机关自首,但其未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而是推脱罪责,所以,也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受害人被杀害,我们深感悲痛,杀人犯常中华应予严惩,但不能让共犯陈元红、刘昆鹏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追究,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送起诉,一并追究陈元红、刘昆鹏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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