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死于祁东县人民医院,院方抹杀家属知情权

患者肖高顺,男,汉族,出生于1945年7月7日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黄主铺镇雷公顺村(原唐山村)人。2020年7月17日因肺源性心脏病入住祁东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于2020年7月23日突然死亡: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持有疑问,而要求院方作出解释与说明,并要求提供病历资料。了解事实的真相,是患者的权利,作出说明是院方的义务,但到目前为止院方仅提供为数可怜的五页病历资料,也没有向家属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与说明。故本人作为此者肖高顺的儿子在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后,对院方的过错陈述如下:

一、院方故意隐瞒事实的真相,有伪造并篡改病历的嫌疑。患者死亡后,按法律规定患者家属如要求复印病历,院方应当是提供全部病历资料,并将原始病历封存。复印病历是患者的权利,提供病历复印件是医院的义务,而作为家属而言,查看病历是在没有专业权威机构介入前是了解事实真相的唯一手段,在我父亲死亡后,向院方提出要求复印病历时,而院方提供给我的病历既没有护理记录清单,也没有用药清单,更没有入院的医患谈话与知情告知书,我不知院方是故意不提供给我还是在故意隐瞒什么?天知地知凭良心。但我作为其家属查阅法律书籍,这样的病历提供既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医疗常规。要求提供而不提供,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明显侵犯家属的知情权那是不容质疑的。

二、根据现有提供的少得可怜的病历记录,入院时应当要进行一级护理,而一级护理那按医疗常规及相应的医疗规范是有一定的操作规范与操作流程,而现有病历根本无法反映出院方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诊疗规范与操作流程。是否可以说明院方根本就没有尽到相应的合理的诊疗义务与谨慎注意义务。

三、根据现有病历发现,我父亲于7月23日出现精神障碍,而院方没有进行病情分析,是什么原因而造成精神问题,是否进行了会诊,是否进行了详细的病情分析,唯有认真分析才有利于疾病的治疗及对疾病的控制与发展,这样疾病才能得到合理并规范的治疗。而院方为什么不进行病情分析反而要病人家属将病人接回家等死,我本人认为医院处理流程不到位,病人病情恶化时无人看护、无人治疗(有专家认为这是一种肺气肿所引起的很严重的肺性脑病),对病人判断不到位。不仅如此,还叫来很多保安人员,后又拨打110叫来公安人员数名把病人作为“罪犯”一样进行看管并审问。这既不符合医疗常规,也违反伦理道德观,同时也违背医师的职业道德。

四、根据现有病历发现,当我父亲病情发生变化时,无法反映出究竟当时是否有医务人员在场,而第一时间发现我父亲呼之不应的是我老表,而医院无人知晓,故而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既然按入院病历记录我父亲入院时的病情复杂,那为什么不按正规的医疗流程而实行医务人员的监护,如果没有医务人员在场,而任其病情发展,那是严重的违背医疗常规,院方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五、抢救流程是否规范,从现有提供的病历中无法反映出来,须知,抢救记录带有一定的客观性,保护自己的目的性,但是抢救用药那是无法更改的,而提供的病历记录中没有任何抢救用药清单,这难以说明院方是否已经尽到了抢救义务。但有一点那是可以肯定,在这类病人发生呼吸停止时,应当尽快建立呼吸支持,如气管插管,而院方有这个气管插管的条件、为何不利用先进的气管插管以建立呼吸支持、因此是否可以推定院方是否没有尽到合理的抢做义务。

六、院方目前的处置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核心观。按医疗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规定,当患者发生死亡后,家属了解真相是家属方的权利,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是院方的义务。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我父亲死亡后,院方医务科科长李辉肯定地说医院没有点责任,他一再强调需要尸体解剖才能明确死亡的真正原因,但我试问一下,如果医院对每个疾病,没有死亡的就不能作病因治疗,死亡的要作尸体解剂才能明确病因,那按此种逻辑,说得危言耸听一点,那病人就是小白鼠,屠夫也可做医师,那医务人员均是不需要到医学院校正规学习了,要知道医务人员那是具有相当高的专业素养,在生命与健康面前具有相当高的专业优势,而在我父亲死亡后,院方拒不承认过错,无非就是抓住我父亲的年龄偏大,不愿意尸体解剖,走司法诉讼途经成本太高,因此明知有过错也不承认自已有过错,而极不利于事情的和谐处置。

因此在院方提供的现有病历中,我对院方的相关的过错而作出说明,但我本人非专业医务人员,虽是说理不到位,但客观事实是不能抹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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