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网友投诉高某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事项

关于高敏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事项的投诉书

投诉人:徐兆娥,女,湖南益阳人,住益阳市赫山区回龙山街道办事处泥埠村八组,身份证号:4323211975120*****

被投诉人:高敏,男,原武警湖南总队医院医生,现长沙美研医疗美容门诊部主治医师,身份证号:4309811981091*****。

投诉请求:

对高敏医师配合出具虚假病历资料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14日19:00,患者温文因右前臂疼痛,流血,活动受限4小时入武警湖南总队医院治疗。根据武警湖南总队医疗病案室调取的《手术记录》显示,温文与2007年3月14日19:30分在该院接受右前臂清创,血管神经肌腱修复术,22:00手术完毕。术者卢仿华,助手高敏,手术护士陈俊。

温文术后在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法检所接受法医鉴定。但是,作为法医鉴定所依据原始病历《手术记录》,竟然与武警湖南总队医院存档的《手术记录》存在重大区别,具体为:手术时间上,法检所病历显示23:00结束;损伤程度方面,法检所病历增加了“显微镜下以9/0显微线吻右桡动1条、静脉4条、桡侧神经2条。”法检所正是以该份《手术记录》作为主要依据,鉴定温文构成轻伤(偏重)。依据该鉴定意见,赫山区人民法院将我丈夫欧阳跃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另外,该手术记录是由高敏私自交给温文,温文再持该记录交给法医,非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提取,手术记录上面盖的公章经投诉人到该院核实,该院对公章的真实性不认可。

2020年2月26日,高敏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因手术记录修正后未及时交病案室归档,导致患者手中的手术记录与病案室存档的手术记录存在差异。”在该说明中,高敏对13年前的那次手术过程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内容与法检所手术记录完全相同。

然则,经仔细查看法检所手术记录上高敏的签名,与武警湖南总队医院存档病历(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以及《情况说明》中高敏的多处签名向对比,可发现法检所手术记录上“高敏”的签名与其他地方的签名明显并非同一人所签。换言之,法检所手术记录上高敏的签名系他人冒签、伪造,而高敏作为执业医师,不仅未揭露他人冒充签名、伪造病历之事实,反而为虎作伥,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

《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高敏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了医师的职业道德,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请贵委对此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长沙市卫健委

投诉人:徐兆娥

2020年7月28日

联系电话:18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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