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回龙铺镇分户政策咨询

尊敬的宁乡市公安局:

本人刘荣辉于2016年9月因夫妻长期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昨天委托儿子前往户籍所在地回龙铺派出所户籍科咨询办理分户手续。工作人员出示《长公通201671号文件》文件规定,并解释到要分户必须达到两个条件:一、夫妻之间离婚。二、离婚协议中要明确我有房屋居住权。她提出我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我的居住权,所以拒绝办理分户手续。

我与前夫九六年拥有合法建房手续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栋。现各自在这栋房间内开火和居住,对双方的居住权和拥有权都没有异议。

今天又查询宁乡市政府门户网贵局在5月13号发布的《户口登记管理(家庭分户、立户)》一文中家庭户分户申请条件第一条第四五款: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再次居住;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再次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

以及申请材料:

申请表

居民户口簿

以下凭证材料之一:

(1)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

(2)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

(3)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交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由此可见回龙铺户籍科工作人员是不是对分户政策解读有误?离婚协议不是唯一凭证材料。像我这种情况是不是补齐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我有房屋的居住权,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或其他方法。我就可以和前夫分户?

望予以答复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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