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禁锢局发布10个犯科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范案例

据福建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0年6月25日的报道,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10个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泰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假冒一次性口罩案

2020年2月6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福州泰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月23日从一陌生中年男性处购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000个,但未向出售人索要口罩的产品注册证、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5000个口罩中,该公司自用、赠送他人共约400个,消费者退货110个,其余449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全部售出。经核实,该公司销售的“飘安”一次性口罩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

3月10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110只;三、罚款16万元。

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闽清县双联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部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案

2020年3月2日,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在闽清县双联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销售的496包进口口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遂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扣押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口罩496包。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口罩系2月份从印度尼西亚购进,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品,数量1000包,每包3个,购进价格是4元/个,自用50包,其余的950包用于销售,至案发日已售出454包,销售价格是4.5元/个,货值金额13500元,违法所得681元。另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闽清县池园镇井后村芝东路159号,与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井后村芝东路60号不符。

4月1日,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496包,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405元;二、当事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1500元。以上合计: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496包,罚款4905元。

福州市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龙涉嫌无照加工口罩案

2020年5月13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林某龙涉嫌无照从事口罩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其加工的标注“KN95”口罩成品共6500个及半成品、加工设备等。经查:4月22日,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6.5元/个的单价向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购买“白板KN95口罩”500000个,总金额为3250000元。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将该订单中的部分口罩的打耳带及封口两道加工工序以0.35元/个的单价委托福清市的林某龙加工。因林某龙仅从事打耳带及封口两道加工工序,且加工的口罩并非最终产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无法对其加工的口罩予以抽检,遂将有关情况通报莆田局。

目前,福州市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对林某龙涉嫌无照加工口罩案作进一步调查。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餐宝餐具等两家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020年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某超市斗西店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口罩案时,发现该案供货商为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深挖彻查,在厦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循线发现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为假冒“飘安”口罩的供货源头。经查,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和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2.4万个,以及销售没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2万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于2020年2月20日对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作出顶格罚款19.5万元,于2020年3月2日对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顶格罚款2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汉卓卫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文章标题: 福建省市场禁锢局发布10个犯科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范案例,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opinion/mspl/128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