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新闻资讯:分销系统支撑起天然工坊的高速发展,举报不断的竹妃纸巾该如何自处?(一)(2)

据《四川石化雅诗纸业有限公司与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显示,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7)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四川石化雅诗纸业有限公司在推广、销售鸥露竹木纸巾外包装上宣称源自欧美健康用纸标准、天然抑菌慈竹本色纸巾,未在产品宣传中表明出处,该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之规定,并依据《广告法》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60000元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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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诗纸业诉称:2017年12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载明被告2017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书,决定对原告罚款60000元和加处罚款60000元(两项合计120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按照规定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至今都不知道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原告罚款和加处罚款,并且在对作出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被告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听证,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则辩称:我局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原告在我县销售的鸥露竹木纸巾外包装上印制有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的内容,我局向原告发出调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以邮寄方式向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采购合同》等材料。2017年5月19日,我局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叶工商告字(2017)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于当月22日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2017年6月19日、12月26日我局分别向原告邮寄送达了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其间还有《调查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等文书均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地址、送达人均相同,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方网站查询,上述文书均显示当事人已签收,我局不存在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和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当事人的诉称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作出的虚假说明。

最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驳回了雅诗纸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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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还发现曾经负责过销售竹妃品牌相关产品的厂家除了上文提及到的竹妃纸业有限公司外,还有四川竹妃纸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24日以前,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竹妃品牌生活用纸、文化用纸、工业用纸。调查发现,在2019年6月,该公司因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遭到过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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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报道中,我们简单了解了天然工坊的公司背景,在下篇报道中,我们将继续解析一下天然工坊的分销模式与愈演愈烈的举报事件,请继续关注头条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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