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女童疑遭父亲出轨对象虐待致死 身上有30处针孔(3)

5月30日,邓子琳生父邓亮告诉红星新闻,他正在寻找“对案件有利”的证据。关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细节,邓亮没有做出回应。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电话,邓亮均以工作忙挂断电话。

5月31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队工作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们只是作为执行机关,通报依据是检察院定的。”该工作人员解释,2018年邓子琳一案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是刑侦队决定,是检察院。

同日下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解释,“最后的决定是经过我们办案部门审查后,根据现有证据来做出的。”工作人员说不予立案答复函是办案部门复查之后,对南宁市江南区公安局的不立案做出的答复。在整个流程中,检察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审查,有尸检报告也会看,“但是就我们现在来说,一般是有比较充分的证据,我们才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家属不服决定,可以继续向上级走,去申诉。”

对于这样的结果,邓丽红说自己无法接受,她说孩子的尸检报告上还提到过,遗体上发现多处陈旧性伤痕,“如果说孩子身上的淤青、针眼是抢救时留下,那尸检报告中提到的陈旧性伤痕是怎么回事呢?”

此外,邓丽红还保存着一段与陆海的录音,邓丽红说,子琳第一次骨折住院期间,陆海曾主动给她打电话,“但电话里她什么也不说,我只听到大女儿的哭声,我怀疑她是不是故意打来让我听大女儿的哭声。”

当事人律师

所有的“虐童案”都有共性

此案仍存有关键疑点

2019年5月底,邓丽红聘请女性和儿童权益保护律师万淼焱成为其代理人,万淼焱告诉红星新闻,“幼儿把搞到面目青紫、摔成骨折、摔成颅脑损伤,在现实中并非不可能,但都是极低概率事件。一连串的极低概率事件都发生陆海单独照看之下,是否一定蕴含着某种必然。”

万淼焱认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仅能确定小子琳的死因是特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也能明确小子琳身上有多处陈旧伤,但无法确定是自伤还是他伤。她分析,“子琳7月30日送到医院抢救,8月1日医学死亡,8月3日尸检,抢救形成的损伤不可能性状改变成陈旧伤。而孩子奶奶与邓丽红的通话录音、子琳端午节的照片,已经证明头面部的陈旧性淤伤是在陆海照看期间形成。”

万淼焱分析,江南区公安分局不予刑事立案的原因,是邓亮和陆海否认虐待孩子而且没有潜逃,陆海欧的手机聊天记录中,没有发现对小子琳仇视、嫌弃的内容,也没有出租屋邻居看到或者听到过子琳因受虐待而哭闹。

“而四岁大女儿提出的曾被陆海殴打,却被警方认为缺乏作证能力而不予采信。”万淼焱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并没有禁止儿童作证,只是要求其证言要与感知能力相适应。四岁大的孩子,对于是否被打、痛不痛是有辨别和感知能力的。”因此,万淼焱认为邓丽红4岁的大女儿所说的话,是可以成为证言的。

万淼焱认为,警方侦查过程中对关键点有所忽视,“既然已从陆海出租屋内查出了绣花针,那是否检验过其上面有没有残存子琳的血液和DNA?在对陆海欧和邓亮讯问时,是否采取测谎测试等辅助措施?公安机关是否考虑过由专业机构对子琳的损伤机制进行鉴定?”

万淼焱说,通过查阅资料,她发现许多“虐童案”都存在共性:1、发案通常较为隐蔽,很少有第三人在场或目击,嫌疑人往往否认作案。报案者陈述的可靠性往往受到公安机关机关的质疑,导致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予及时立案;2、公安机关不主动侦查、搜集证据,或者让被害儿童及其亲属自己提供或寻找证据,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在著名的河南‘情夫虐童案’(即欣怡案)中情夫赵跃飞直到被判处无期徒刑,都没有承认过虐待小辛怡。而小辛怡母亲刘娇利,也曾否认赵飞跃有虐待行为,在庭审中才良心发现,指认情夫打了孩子。” 而且,小辛怡的母亲和情夫在把孩子送到医院时,也称是孩子在公园玩耍时不慎跌倒。

“保护儿童和疑罪从无,这两个刑事司法理念并行不悖,从来不存在孰轻孰重的价值取舍。”万淼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