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线上消费兴旺,而在各种电商促销形式中,“直播带货”尤为火爆。前有薇娅、李佳琦等当红主播,后有罗永浩等跨界转战的名人,一场直播,收看人数上千万,“带货”销售额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也不鲜见。
但“直播带货”中的过分夸大、虚假宣传、产品品质言不对货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当红主播李佳琦就先有不粘锅现场 “翻车”,又出现 “阳澄湖大闸蟹”被网友举报称质量不佳。 由于“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型销售业态,“带货主播”们的身份也让消费者疑惑,他们到底是促销员,还是广告代言人,还是广告发布者?对“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电商形态,应该如何监管?
是导购员还是代言人
罗永浩首秀抖音的带货直播后,就有人提出疑问:老罗的带货直播,算不算广告代言?
这一问题早在“带货直播”这一新型电商销售形式出现之初就已经被提出,但对于主播们到底是算广告代言人,还是促销员,却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常被拿来和“带货直播”相比较的广告形式是传统的电视购物,二者在形式上有一定相似之处,都是由“主播”(主持人)介绍商品或服务,鼓动受众购买,但一般来说,电视购物的主持人不被视为广告代言人,而是导购员。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认为,从直播带货的常见风格来看,带货主播不是代言人,主播所属机构应该属于广告经营者,带货主播如果跟机构是劳动关系的,主播就是导购员、促销员,如果是合作关系的,也应当属于广告经营者。 雷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玉岐律师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带货直播形式上确实类似于电视购物,主播的工作形式也与电视购物主持人类似,但是直播带货也和明星广告代言有相同之处,即很多观众、粉丝是因为信任或者欣赏带货主播的眼光与能力而下单购买的。所以他认为主播应该算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带货时发布虚假信息,应该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同一性质。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奇虎360公司资深法律顾问杜东为认为,是否属于广告代言,关键在于有没有“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杜东为说:“导购员的工作是通过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解除消费者的购买疑虑,促使消费者购买。导购员注重对于商品或者服务性能、功能、用途、质量、价格、成分等客观要素的介绍,而不是通过自己使用的感受、体验去证明或者推荐该商品或者服务。而广告代言人强调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和证明的特征,无论此人是普通人、网红、还是明星,只要这个人以独立人格借助自身的声望、名誉、专业、能力、影响等因素为该广告提升效果,就是属于使用自己名义的情形。” 杜东为认为,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如果是主播个人注册的账号且“直播带货”时主播与注册人一致,以自己的名义为商品、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主播和带货商品、服务的经营方又有委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那该主播可能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如果账号为机构在内容平台注册,带货主播仅以机构名义进行演绎播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证明,则该主播不能认为是广告代言人。
身份的融合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38.5%的消费者认为主播就是经营者,30.8%的消费者认为主播不是经营者,融易新媒体,还有30.7%的消费者表示并不清楚主播是何种角色。这种对主播角色认知的不确定性,对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后如何维权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杨玉岐律师告诉记者,商家请明星或网红进行直播,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以明星或者网红自身人气提升销量,显然是代言行为,但不应被认为是经营者。不过他也认为,带货主播在不同的直播电商促销形式中身份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还互相融合。 直播电商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直播者为传统电商企业利用直播推销产品,也包括娱乐型社交直播平台上,直播者通过直播方式向其他平台的电商企业引流,还包括直播者在平台上有自建或者合作商户,直播者通过直播将受众吸引到其他非平台商户交易,甚至有直播者将受众引流到没有工商注册或平台注册的个人处进行私下交易。这些不同的模式,也决定了“带货主播”身份不同。 文章标题:【今日新闻头条:直播带货如何监管?中消协建议持包容审慎态度】,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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