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 记者 高鑫 镇江报道
一次股权转让引发的诉讼纠纷,已持续十年之久。
今年5月30日,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工集团)第三次起诉池晓林、戴克华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
庭审中,池晓琳等被告方提出,天工集团的诉讼请求,已在此前的最高法判决中有明确定论,此次诉讼属于典型的重复起诉。
而原告称,其并非重复诉讼,请求判令解除2008年10月签订的股权转让相关协议,返还转让款及利息。
↑5月30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红星新闻记者旁听了此次开庭(庭审直播截图)
记者注意到,天工集团2009年提起的诉讼,诉求与此次的上述诉求极为相似。5年前,最高法对该纠纷提审后作出判决:解约诉求不予支持。
此后,天工集团又将池晓林等3人起诉。期间,办案法官被曝接受原告请吃。镇江市中级法院查实后,对两位法官问责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今年3月13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一位女法官曾向被告方致电,称该院收到天工集团的第三次起诉,询问被告是否愿将案件移送其他中院审理。“我们院是不接受啦,因为前两次诉讼的很多情况,也确实不便审理。”
既然“不接受啦、也不便审理”,为何没直接驳回起诉,也未移交其他法院办理,而是在5月30日进行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镇江市中级法院。该院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和回应。
当日庭审持续了2个半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会择日尽快作出宣判。
/备受关注的股权转让,不久便起纠纷/
案卷材料显示,2004年11月,池晓林、戴克华等三人出资成立了湖南省安化华林钒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林公司),主要经营五氧化二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08年10月,天工集团与华林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池晓林等三人将全部股权以5500万元转让给天工集团。
据此前媒体报道,这一签约仪式,引发益阳、镇江两市官方主政领导的关注及参与。双方“经过多次互访、深层次洽谈”达成了共识,由天工全部收购华林钒业并做大做强。
当年底,天工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4520.9万余元。池晓林等三人陆续将华林钒业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资料、楚凡钒矿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天工集团。
看似“完美”的股权转让,不久便生出纠纷。
据相关判决,2009年3月,天工集团致函池晓林等三人,称其承诺的华林钒业公司具有合法的采矿权,具备安全生产的法定条件,目前尚不具备。
天工集团在函中责成池晓林等三人1个月内完成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内的全部法定手续。否则,此前的相关转让协议于2009年4月15日自行解除。
池晓林等人回函:华林钒业公司完全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具备安全生产的法定条件。相关证件齐全。
三天后,天工集团再次发函,要求池晓林等三人办完楚凡钒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备文件。
2009年4月15日,天工集团在镇江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池晓林等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09年4月15日已解除。
在起诉状中,天工集团称,池晓林等三人没有交清华林公司(含楚凡钒矿)全部资产及资料,尤其是未将楚凡钒矿按照协议的要求交付,未依法办理楚凡钒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造成天工集团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这段“缘分”难再续?最高法提审此案/
池晓林等被告方答辩时称,已按协议约定交付了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相关资料。双方在安化县政府主持下,就本案的相关问题达成协议,所以,算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是华林公司的股权,楚凡钒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属于协议的次要问题。因此,被告方不同意天工集团主张的解除协议。
在案证据显示,2009年5月8日,安化县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天工集团与池晓林等三人的资料移交工作。5月12日,安化县政府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落实尽快办妥楚凡钒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办证费用由池晓林等人承担。
2011年12月12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天工集团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股权转让相关协议。
宣判后,池晓林等三人提起上诉,称楚凡钒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办妥,责任在天工集团,其未完成矿山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延迟的唯一原因。
另外,华林公司仅为冶炼厂,并非矿山或采矿企业。天工集团收购的是华林公司资产及冶炼厂的经营权,而不是楚凡钒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