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23号)有关要求,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近年来本市部分地区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实践经验,指导基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市,进一步加强本市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部署,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上海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与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托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社区服务体系、群众自治体系,以及网格化管理、联动联勤机制,将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在各区食药安办的综合协调和街镇食药安办的具体牵头下,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城管执法、房屋管理等部门,建立基层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着力解决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至2020年底,本市基本消除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各种方式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保健食品(以下简称“会销”)等现象,保健食品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基层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建立,人民群众对于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和场所
社区可能存在保健食品“会销”现象的单位、区域、场所,重点包括:一是保健食品体验店、专营店、“会销”企业等重点单位;二是大型社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三是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四是具备开办集中讲座条件的商务楼宇、宾馆、饭店、会所、活动中心等重点场所。
(二)重点违法问题
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保健食品“会销”中的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重点包括:一是假托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免费试用、免费讲座等手段推销保健食品并作虚假宣传,尤其是明示或暗示对新冠肺炎等疾病具有预防作用;二是以缴纳“诚信金”并全额返还、以买保健食品赠送实际不存在的股票等向老年人高价销售保健食品,实施保健食品价格欺诈和诈骗;三是以购买产品即可成为会员,而后推荐别人购买可获报酬等方式违规直销和非法传销。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排摸登记,建立“三张清单”
通过基层执法人员、网格巡查人员、村(居)委会管理人员、社区志愿者、第三方机构等开展街面、社区排摸、数据收集分析等,建立“三张清单”。
1.重点单位清单:辖区内保健食品体验店、专营店、“会销”企业等重点单位底数及其经营情况清单。
2.重点场所清单:具备举办“会销”活动条件的重点场所清单,以及沿街空置或装修中经营用房的产权人、经营企业、拟经营业态清单。
3.违法主体清单:通过收集分析各种来源的信息,建立有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记录的主体清单(包括企业和个人)。
(二)开展法制教育,落实“三类告知”
对纳入清单的各类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经营用房所有人、管理方开展法制教育,落实“三类告知”。
1.经营告知:对重点单位采取当面告知、集中约谈等方式开展法制教育,告知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要求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出守法经营的书面承诺。
2.活动告知:对重点场所实行举办活动前告知方式,告知具备“会销”条件的各类重点场所所有人或管理方,应当依法核验入场举办活动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并保存复印件,掌握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发现涉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承租告知:告知相关经营场所所有人、出租方等法律责任与义务,尚未出租的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出租方应当核验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保存复印件,已出租的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租赁房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应收回并不再出租。
(三)实施综合治理,收集违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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