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头条新闻:2020年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全文(2)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约谈、通报,融易新媒体,直至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卫星网络资料申报,并纳入信用管理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涉及军事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进行,或征求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军事系统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归口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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