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针对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问题,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健之佳)在其提交的2019年版本的招股书提到,“为解决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公司上线了远程审方系统,实现了药师远程审方和远程咨询服务,指导门店顾客合理购药用药。”
然而,今年,健之佳门店还是继续出现了“药师不在岗却销售处方药”违规行为。
“药师不在岗却销售处方药”再犯
近期,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33号))》显示,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存在“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不在岗”等违规行为。
(来源: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5日在你药店检查中发现,你药店于当日09:54:34售出2盒阿卡波糖胶囊处方药(小票号66567474,小票上显示:批号:190804,厂家:四川绿叶制药股份),该处方药销售时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未进行审核,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就上述问题对你药店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梧市监责改[2020]21-8号)。”
“2020年4月17日根据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融易新媒体,执法人员对你药店受委托人XXX进行询问调查,XXX提供了你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处方药销售记录》、《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承认上述阿卡波糖胶囊处方药销售时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未存留处方单。本局于2020年4月16日对你药店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梧州新兴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08日,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股东为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去年招股书宣称已上线远程审方系统
健之佳门店“药师不在岗却销售处方药”这一问题并非一次出现。
根据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21日报送)显示, 2019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报道了重庆市部分零售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形。新闻报道中,记者暗访的门店包括重庆健之佳回龙湾店。
“依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健之佳回龙湾店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不规范行为。公司已停止药师在不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健之佳在上述招股书中披露了其自查整改情况。显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已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要求,完成“挂证”人员办理注销或调整手续。
另外,“公司通过加大外部职业药师补充招聘鼓励内部员工考取等方式,以确保能持续满足当前政策法规对执业药师配置的要求。为解决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公司上线了远程审方系统,实现了药师远程审方和远程咨询服务,指导门店顾客合理购药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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