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订)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三、因工伤致残农民工的请求
求助人廖旺在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发生工伤事故后至今,该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无任何组织、个人与工伤致残农民工廖旺联系了解情况、询问伤情以及处理后续工伤待遇等问题,似乎廖旺的工伤事故完全不曾发生过一样!!!农民虽然活得卑微,但如求助人这一般流血又流泪,绝望之余,更多的是心寒悲痛!
走投无路之下,只得向上级领导、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求助,诚请监督敦促负责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的相关依法依规落实因工伤致残农民工廖旺应有的工伤待遇为盼,不要让工伤致残民工流血又流泪。
附:1、求助人身份证复印件;2、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3、现场照片;4、廖旺因工伤入院、出院诊断。
工伤伤残农民工:廖旺147****7872
2019年4月4日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信息)
(项目现场照片)
(廖旺入院记录)
(廖旺出院记录)
(廖旺工伤疾病诊断证明)
,融易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