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要闻:郴州一名因工伤致残农民工的紧急求助信

因工伤致残农民工的紧急求助信——

请问: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工地上受工伤的农民工到底谁来负责?

尊敬的上级领导、新闻媒体:

我是来自益阳山区的农民工廖旺(电话:147****7872)。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我在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69,法定代表人:范培顺,0735-2339233、2339269,地址: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36号)、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培顺,融易头条,0735-2363333、2363308、3110169,地址:郴州市体育路2号)建设的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工地施工作业时右眼被异物击中,住院治疗27天,出院诊断:“右眼眼挫伤、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雪、右眼外伤性虹膜根部离端、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眼内炎、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并且后续需植入人工晶体,否则会导致眼睛失明。我因工伤致残后至今,无任何一方主动过问,无人支付住院期工资和一分钱工伤待遇,现无钱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生活十分困难,也不知道哪一方应对本人的伤残负责,不得不求助上级领导、社会各界和新闻,恳请给予监督帮助为盼:

一、农民工廖旺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初,求助人廖旺受蒋意辉、蒋顺中(电话135****4482、177****2161)邀请到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735-2363333、2363308)、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0735-3110169、2363333、2363308)建设的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工地从事勘察打洞工作,期间无任何施工承建方与廖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建设方更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对求助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求助人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下即安排求助人上岗作业。

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求助人廖旺在项目工地施工作业时,右眼被异物击中,当即被工友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抢救,经该院入院、出院诊断,廖旺伤情为:“右眼眼挫伤、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雪、右眼外伤性虹膜根部离端、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眼内炎、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出院后廖旺还需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因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至今无任何组织、个人出面担负工伤责任,目前求助人经济十分困难,眼睛手术被迫搁置,如不能及时手术,有可能导致眼睛失明)。

另据求助人事后多方了解,工伤事故发生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并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将求助人廖旺的工伤事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求助人廖旺受伤为工伤、有关单位应向求助人廖旺承担工伤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因安全生产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政策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人社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融易快讯,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八条:“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融易快讯,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