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前保代突击入股IPO公司 获利4000万后锒铛入狱

  近日,上海二中院公布的一封刑事裁定书再度让投行灰色地带曝光。时任广发证券投行部总经理的钮华明等三人在东方国信上市前突击低价入股,待解禁后抛售获利达4000余万元。

  5月28日,钮华明等三人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0个月至缓刑21个月不等,冻结在案的资金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利用职务之便突击低价入股

  经法院查明,2009年,时任广发证券投行部总经理的钮华明及副总经理刘某接受东方国信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上市咨询,后广发证券承揽东方国信IPO项目,指派投行部的张晋阳、陈德兵等人组成项目组进入东方国信开展IPO项目。

  其中,张晋阳作为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的材料撰写等工作,并在保荐代表人或辅导人员处签名;钮华明代表广发证券在相关材料的机构负责人处签名;陈德兵主要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招股说明书中非财务部分的撰写等。

  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9-10月,刘某利用东方国信客观的增资需求与东方国信董事长管连平商议入股,并要求该公司如不能上市则按原价回购股份,对方为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和利益捆绑,同意增资扩股200万股。

  后经刘某分配,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在东方国信拟上市期间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投资入股,分别购入25万股、25万股和15万股,并找人代为持有。按照出资金额计算,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平均入股价格为4元/股。

  而后来经财瑞评估公司评估,东方国信的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的估值区间为11.82元/股-22.20元/股。这也就意味着钮华明等人突击入股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合理估值区间。

  管连平在证言中曾表示,“对此我和霍卫平均感到不公平,但为了早点上市,他们又说这是行规,我只能答应。”

  解禁抛售获利4000余万元

  2011年,东方国信在A股上市,发行价格为55.36元/股。

  2013年后,三人抛售原始股共计获利4000余万元。据统计,张晋阳合计获利2400余万元,钮华明获利1200余万元,陈德兵从中获利460万元。

  2016年12月2日,张晋阳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基本事实。2017年1月12日、16日,钮华明、陈德兵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基本事实。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冻结钮华明招商银行账户1217.27万元;冻结陈德兵转入郑某的招商银行账户46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张晋阳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400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张晋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钮华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判处陈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冻结在案的资金均应予没收,继续向张晋阳追缴违法所得。

  尽管钮华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均不认为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指出,三人的上述行为背离了保荐机构专业人员应具有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影响了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风险的客观判断,侵害了投资者全面了解信息的知情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达到需要刑事评价的程度,构成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至此,钮华明等人也就从昔日高收入的投行金领变成了阶下囚,其非法所得也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保代乱象如何破?

  近年来,因为突击入股而锒铛入狱的保代还有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副总经理刘兴华。

  2007年戴丽君和刘兴华分别作为天润曲轴IPO项目承揽人、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重要信息,借用他人名义在天润曲轴上市前突击入股1260万元。待天润曲轴成功IPO且限售股解禁后将相关股份全部抛出,共获利超1.4亿元。

  2012年7月,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发现戴丽君等人违法行为线索并启动核查程序。经过长达近3年的调查,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共1.42亿元,并对戴、刘两人分别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的罚款。

  此外,2018年11月,证监会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了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经证监会调查,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合规管理机制失效,风控制度不健全,首席风控管、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任职期间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承做多个首发和再融资项目,存在重大利益冲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首席风控管、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孙玉龙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证监会的另一封警示函还显示,长江证券保代张丽丽在担任毛戈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新经纬客户端统计,2018年,证监会对7名保代出具警示函,对两家保荐公司采取了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财经评论人熊锦秋近日撰文指出,目前监管部门对失信、违规保荐人的处罚主要是出具警告函等轻微措施,难以构成足够的震慑力。其认为,最起码应对其保荐行为进行冷淡对待,严重的甚至可以剥夺其保荐资格。另一方面,保荐人也应视声誉为羽毛,倍加珍惜自己的声誉。保荐人的声誉,不仅包括其对发行业务等方面的准确把握能力,最关键的是具有保荐人的诚信品质。唯有如此,保荐人才能真正担当得起“看门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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