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公安机关的意见,王朝晖再次去法院起诉,但仍被法院以同样理由拒之门外。于是他选择向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并举报通州经侦队不作为,经侦总队将案件又转给了通州公安局,通州分局研究后告知,同之前意见一样,不予立案。随后几年间,王朝晖还分别向朝阳区、东城区、海淀区公安局报案,但均以类似理由不予立案。
面对法院、公安都坚持不属于自己管辖范畴的现实情况,有朋友支招,既然建设银行坚称他 “买房已交款200万,又按揭了200万元”,贷款合同无效不给立案,所谓的别墅也没交付给你,你应该调整诉讼策略,起诉开发商和银行要求退房退款——19年前400万元的房子,现在起码价值数千万,你一分钱没出过,开发商可不会傻到真交房给你。“咱倒不是真的想要开发商退房退款,占这个便宜,就是想逼着开发商和建设银行把给我挖的坑填平了。”王朝晖说道。
当时,王朝晖以为,开发商可能是一房多卖,为套取资金办的假按揭,但房子肯定存在。
“人头按揭”
2015年,在北京通州法院,王朝晖发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庭审过程中,被告五龙公司称其未与原告王朝晖签订过相关房屋买卖合同,且相关小区没有原告主张的房号对应房屋,亦不承认收到建设银行发放的200万元按揭贷款。
显然,如果这个庭审证据被作为不能退房退款的依据,那当年从建设银行开始的两次资产包转手过程中,又隐藏着怎样的黑幕?
最终,此案因开发商不承认小区有此房产,建设银行辩称其除了有贷款合同外,其他购房合同等文件年代久远丢失了,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且存在诸多疑点,相关贷款合同所涉债权情况特殊且不能必然得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且有效之结论”,原告王朝晖主张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俗的讲,房屋买卖肯定不存在,退房退款不可能;但是有贷款合同,你得还钱。”某资深律师看过判决书后认为,通州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未深入调查有没有房屋买卖,也没有调查怎么就能签了按揭贷款合同,就能贷出200万元,将其作为合同诈骗国有银行的犯罪线索,移送案件给公安机关侦办;也未在认定房屋买卖事实不存在的推断下,依据最高法对“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裁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有失公正。
至此,无奈之下王朝晖只能再回到向公安机关报案、诉按揭贷款合同无效的老路上。随后几年间,王朝晖还分别向朝阳区、东城区、海淀区公安局报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均以类似理由不予立案。
终于,2017年9月海淀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前后开过两次庭,“每次都是二三十分钟结束,原告律师发表甚至未能发表完整诉讼意见”,在两年的漫长等待后,2019年9月收到了海淀法院的判决,判决书称,“因为王朝晖未就前述借款合同无效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其他充分证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起诉时,就向法院提交了通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如果政府部门的证明都不算充分证据,不知到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在五龙公司和建设银行都无法举证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存在的事实下,法院反而要我去找有效证据?请你告诉我,你能用什么证据来证明你没做过的事?你如何证明‘别人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应该是主张‘这个孩子是我的孩子’的人拿证据才对吧?”一连五个问句,王朝晖称,这一判决结果像儿戏一样,他感到欲哭无泪。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早前通州法院审理中,本次海淀法院审理中,及正在进行的一中院上诉审理中,五龙公司均当庭承认,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人头贷”:他们承认系利用王朝晖的个人资料获得虚假按揭贷款200万元。这也与早年地产商套路一致——通过如此操作获得资金,然后才开始建楼或挥霍。
更加能够佐证的事实是,建设银行及东方资产均从未找到王朝晖要求还款,更未诉讼。只是,东方资产曾不断公告这一债权,而根据公告,与王朝晖同一批的,多达百余人,目前,考虑利息罚息等因素,估计总索债金额已高达五六亿元。“王朝晖们”既没有获得房产,也没有获得银行发放的贷款,却要背负巨额的债务和不良征信,而银行却“不敢”追债,本应被追债的“王朝晖们”,却在绞尽脑汁起诉银行和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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