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显示,当事人综合制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合制药”)为持有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300630.SZ)5%以上股份的股东。
当事人高洁亮,男,1983年10月出生,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晖投资”)员工,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普利制药项横眉组成员。
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持有综合制药100%股权,经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内部决策流程,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投资委员会授权高洁亮代表综合制药开展减持“普利制药”股票工作。
经查明,综合制药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8年12月3日进行大宗交易前,综合制药累计减持“普利制药”股票的比例达到4.95%。12月3日下午2时后,综合制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普利制药”股票172万股,累计减持比例5.88%。综合制药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且未按规定履行述说并公告的义务,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减持“普利制药”股票162.05万股,减持金额7945.48万元,占“普利制药”总股本的0.88%。高洁亮负责综合制药减持“普利制药”股票,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
海南证监局认为,综合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
一、对综合制药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对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对综合制药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综合制药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的直接责任人员高洁亮予以警告,作为综合制药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作为综合制药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对高洁亮处以6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3月31日,综合制药仍持有普利制药1779.85万股,持股比例为9.72%,为第二大股东。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放置与别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述说,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放置与别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述说和公告。在述说期限内和作出述说、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照规定报送有关述说,或者报送的述说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的,融易新媒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制药(香港)有限公司、高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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