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之所以是违法犯罪活动,在于“套路贷”是零和游戏。零和游戏又称零和博弈,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双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的总和永远为零。零和游戏的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零和博弈的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的所得正是另一方的所失,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一分。
在“套路贷”中,犯罪嫌疑人以帮助他人资金融通为借口,将自己的收益建立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其结果不是双赢或多赢。在经济利益上,犯罪嫌疑人在“套路贷”中暂时单方面获得收益。由于“套路贷”是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套路贷”被查处,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一般还要另外承担罚金的处罚。因此,“套路贷”在经济上是共输模式,最终没有赢家。
中国的传统,本来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至今,由于以人为本的文化和诚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人将一夜暴富和不择手段赚钱奉为圭臬,将君子爱财和按劳分配抛在一边,就用“套路贷”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赚取钱财。中国主管法治实务的四个部门,同时共同发布和施行的四个司法解释,正是运用财经法治防范与制止用“套路贷”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赚取钱财,保障君子爱财和按劳分配的重要举措。
在运用财经法治防范与制止“套路贷”的过程中,融易新媒体,首先应当区别罪与非罪,即“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是否“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不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民间借贷哪怕是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或高额利息。“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无须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利息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套路贷”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只得“违约”。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36%的效力视情形而定。
在运用财经法治防范与制止“套路贷”的过程中,还应当区别此罪与彼罪,即不法讨债引发的刑事案件与“套路贷”案件是有区别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不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如果受害人发现自己陷入“套路贷”,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选择停止还款,拒绝接受犯罪嫌疑人给出的将借贷转移到其他不了解的贷款机构或贷款人的方案,搜集证据,尽快单独或联合其他受害人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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