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新新闻事件:套路贷新变种 “佳丽贷”实为“套路贷”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四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司法解释,为理顺融资投资财经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财经法治,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变种:佳丽贷也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不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据新闻媒体报道,以娱乐场所年轻女性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用“佳丽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的三个放贷团伙,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两个黑势力组织、一个恶势力团伙,该院分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卖淫罪、不法拘禁罪,依法对李某、周某等2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佳丽贷”名为无抵押、无担保,实际上在放款前或要求借款人拿着身份证拍裸照,或要求借款人自书工作地点及价格证明,或扣押借款人身份证,或拷贝借款人通信录,或在借款人手机上装指定ID,或到借款人住处家访,以这些方式抓住借款人把柄,为逼债做准备。


  “佳丽贷”实为“套路贷”,首先体现在合同中。因3个涉嫌犯罪团伙在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时,会以“中介费”“行规”“保证金”“家访费”等虚假理由,欺骗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欺骗或胁迫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倍数借条”,导致借款合同金额大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金额。


  “佳丽贷”实为“套路贷”,也体现在支付贷款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转账时会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制造已经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之后再从借款人手中将其中部分资金收回。有些犯罪嫌疑人没有全额转账,便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注明剩余部分收到的是现金。实际上借款人并未完全取得借贷协议、转账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防范:擦亮眼睛谨防上当


  总结各种各样的“套路贷”案例,“套路贷”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以民间借贷名义出现,签订表面合法的借贷合同。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取得虚假证据。犯罪嫌疑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实际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将责任推卸给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将责任推卸给被害人,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甚至让被害人觉得永远还不清借款。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有的犯罪嫌疑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重新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五、软硬兼施“索债”,不择手段逼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手段包括“软暴力”,对被害人或亲属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惩治:四大部门全力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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