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交电商合规研究报告》发布:“涉嫌传销”风险居首位(2)

   与传统的平台不同,社交电商平台可能还会存在部分用户之间的社交关联关系,如果隐私数据出现泄露,造成的后果可能比传统的电商平台更为严重。


  依据《网络安全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评估指南》《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及标准、规范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存储,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及披露等,应当遵循合法、最小必要、公开透明等原则。


  比如,在社交电商平台中,大B查看小B的订单信息时,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小B的个人隐私,尤其是对于小B不愿意公开展示的订单信息等内容,需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取授权,或者直接取消该查阅订单信息的授权。


  风险六:网络支付


  对于平台所涉的交易支付行为,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平台直接向一级商户、二级商户甚至更多层级的商家支付交易金额的行为,或者不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利用平台从事相关支付服务,将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风险七:云销分享


  社交电商平台在进行分销过程中,不应当夸大或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推广营销。除了遵循《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授权同意接受营销宣传。


  用户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对社交电商平台的商品进行社会化分享,亦应当遵守第三方平台(微信、微博等平台)的规则,以免落入恶意营销、诱导式分享的平台惩戒范围,导致社交电商平台面临被第三方平台“封杀”的困境,影响私域流量的分享和传播。


  风险八:广告推送


   平台就个性化或非个性化的商业信息广告推送,需要通过平台协议或规则明确告知用户并获得授权。


   社交电商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接口获取用户在第三方平台的COOKIE等“痕迹”,比如社交电商平台获取用户在第三方平台的浏览记录、访问记录,进而在社交电商平台进行个性化或非个性化的商品推送,应当重点考虑是否取得第三方平台的合法授权。


  在授权范围基础上,平台还应当审核能否对用户的浏览记录、访问记录加以加工、使用,形成社交电商平台自有数据信息,甚至开发其他功能或产品,防止引发第三方平台与社交电商平台的争议纠纷。


 风险九:附加功能风险合规


   社交电商平台着重于用户的发展,通过各种“拉新”、“留新”的玩法机制最大程度地留存用户。


  对于平台增设直播功能、短视频功能及其他功能的,应结合平台性质,取得相关平台资质、提交备案或登记。


 风险十:用户身份多重性风险合规


  社交电商平台的推广者具有多重身份属性,或推广者,或消费者,或主播,或讲师等。基于不同身份之下所产生的收益,明确身份关系,区分收益来源。


  风险十一:竞业禁止


   社交电商平台针对推广者或者商家,能否作出商业性竞业禁止的限制约束,应当区分情形。譬如,为了扩大用户流量,平台在初始阶段可能引入大的推手团队,将推手团自带的用户流量引入平台,帮助平台宣传推广,逐渐形成平台的私域流量。或者,平台通过培养、包装等方式逐步培养具有较高流量的推广领导者,此时是否可以采取通过前期的协议、规则等,预先设定竞业禁止的条款或规则约束,避免推广领导者“跳槽”到其他平台,平台流失大量用户的棘手问题。


   平台对推手团作出商业性竞业禁止的约束限制,即不得同时推广其他竞品社交电商平台,此时必然在推手团用户与平台之间形成“不成文”的商业性竞业限制,双方通过合同或平台规则限定。


  对于小B或者普通用户,不建议直接通过平台协议作出限制其竞业禁止的条款约束,以及严格的惩戒措施,以免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限制或剥夺其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


 文章标题:《中国社交电商合规研究报告》发布:“涉嫌传销”风险居首位(2)

内容摘要:与传统的平台不同,社交电商平台可能还会存在部分用户之间的社交关联关系,如果隐私数据出现泄露,造成的后果可能比传统的电商平台更为严重。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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