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银行邹平支行负责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表示,其作为分管副行长,负责对上述几笔贷款复核,由其在“东营银行贷款类业务审批单”复核栏签字,然后由支行行长签字,之后将贷款资料提报分行审批放款。其不知上述贷款材料中的购销合同、账务报表中存在虚假内容,其无审核上述数据真实与否的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郑某强的辩护人提出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被骗,他们对借款人提交的虚假材料是清楚的,并提交了相关电子数据截图等证据。
不过,法院认为提交的佰郑油棉公司财务部的电脑邮件截图,只能说明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邮箱说明贷款要求,财务人员要按银行要求准备贷款资料,在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郑某强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时银行工作人员全部知情,即使银行个别业务人员了解该情况,也不能否认银行整体被骗的事实。
伪造国家公章公文
相比于其他银行骗贷案,郑某强为了获取贷款,胆子更加大一些,除了伪造财务资料、虚构交易,还伪造了国家公章并伪造相关国家机关公文。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郑某强为向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文件资料,伙同他人伪造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平县发展与改革局印章2枚,并且用此2枚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4份。
据了解,郑某强向银行提供了相关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的行性研究报告,所附相关资料有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邹发改能审【2013】09号文件、邹发改经济【2013】54号文件、1316090031号登记备案证明,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安监字【2013】19号文件、邹平县环境保护局邹环保报告表【2013】19号文件及佰郑油棉公司的记账凭证及该项目付款情况。
实际上,郑某强相关发改局文件、安监局相关文件虚无缥缈,多是系其伪造。
具体而言,邹平县发改局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发改局没有邹发改经济(2013)54号《关于同意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项目登记备案的证明》的文件。
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局邹安监字(2013)19号文内容为《关于邹平梁邹矿业有限公司副井井架、提升机改造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及竣工验收的请示》,与公安机关向其单位出示的《邹平佰郑油棉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精炼玉米胚芽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意见》内容不符,印发时间也不一致。
此外,邹平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局邹环报告表(2013)19号文件原件的主要内容是“邹平县环保局针对山东坤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对新建年产1万吨机械耐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批复,经研究同意批复的意见”,与公安机关向其单位出示的邹平县环境保护局文件针对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批复内容不一致。
实控人被判6年6个月,罚款50万
判决书显示,经查,被告人郑月强安排他人伪造销售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使巨额金融资金陷入巨大风险中,且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确已存在。
判决书披露,案件中佰郑油棉公司在齐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骗取的贷款、承兑6笔、造成损失共计9975万元,佰福康公司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骗取的贷款、信用证2笔、造成损失共计3998万元,金丝生态公司在东营银行骗取贷款造成损失800万元,已由其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再追缴。
而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佰郑油棉公司骗取贷款1.4亿元,贷款期限尚未到期,该笔贷款数额未计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量刑时酌情考虑。
而郑某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法院认为其目的是为了单位骗取贷款,伪造国家公文和印章是骗贷手段,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骗取贷款罪,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按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郑某强定罪处罚。
最终,被告人郑某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