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开披露一起“天津天狮”传销起诉书,卢某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负责领导、管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在嵊州地区的传销窝点,以销售虚拟的“韩国韩露”化妆品为名,利用聊天工具,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新人骗至传销窝点,以加入传销组织二年内可赚取百万元相诱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诱骗新人上交购买天津天狮虚拟产品的费用(人民币2800元为“一套产品")以加入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分为ABCDE五级形式建立上下级层级关系,被告人卢某某为B级领导,负责领导、管理嵊州地区的传销窝点;宋某某等为C级领导,负责管理在嵊州各自的传销窝点;DE两级业务员负责将新人骗至传销窝点,引诱、逼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化妆品的套数作为计酬标准,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
被告人卢某某管理的嵊州传销窝点,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至少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至少人民币六、七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二、非法拘禁
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拟化妆品韩国韩露为名,B级领导被告人卢某某安排C级领导宋某某、熊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DE两级业务员李某甲、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传销人员,在嵊州市各地区,以租房的形式先后建立多个以家为单位的传销窝点。上述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卢某某统一领导,由宋某某、熊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分别负责管理,安排各自窝点内的业务员利用聊天工具,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新人骗至嵊州各窝点的家中,分别结伙采取以帮助充电为由收走手机、24小时身体控制、反锁房门、言语恐吓、打牌体罚等手段,带新人经历固定的“新人流程”,非法拘禁他人,引诱或强迫他人购买天津天狮的虚拟产品并加入该传销组织。
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人员分别结伙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嵊州地区形成了以被告人卢某某为首要分子,融易新媒体,以宋某某、熊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黎某某、张某乙、童某某、蔡某某、易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卢某某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化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购买化妆品套路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在传销过程中又多次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均在24小时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
卢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严密和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系犯罪集团。卢某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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