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区块链技术这一社会热点,有不法之徒以数字货币为幌子实施犯罪。近日,深圳市南山法院对李某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发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GCB币(假区块链数字货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矿机和GCB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南山法院一审判处4名被告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处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目前,被告人李某发、龙某清已上诉。
假借数字货币之名骗取财物
南山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明(另案处理)于2014至2016年分别成立某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付公司)、某付(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付投资公司)、某付区块链信用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付区块链公司)等公司。
2015年,李某明自行开发数字货币GCB系统,声称该币有高增值、全球支付清算、自由交易等功能,只涨不跌,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在没有任何经济成本的情况下对GCB币进行市场定价销售。
2016年1月,李某明与翁某(另案处理)合作以传销模式发行推广GCB币,后李某明于2016年5月退出合作。
2016年5月,李某明退出与翁某的合作后,通过其名下的某付公司继续推广GCB币。
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发与李某明成立某全球购公司(法人为李某发之弟李某勇,实际控制人为李某发,李某明以某付投资公司入股并任监事),与某付公司一起合作发行推广GCB币。李某发与李某明通过开宣讲会等形式,宣称与某彩集团合作,有国资背景。GCB币将作为全球支付货币,未来价值会超过比特币,升值空间巨大。
经查,某付公司以经营GCB币为名,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要求参加者以购买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实行会员层级制度
法院审理查明,某付公司推广GCB币实行会员层级制度,会员通过上级推荐获得会员资格,会员账户称为“矿机”,下级会员通过向上级会员购买GCB币充值,进矿机进行挖矿从而获得GCB币。
矿机按充值金额不同分为4个等级,公司对会员有包括推荐奖、对碰奖、管理奖、层奖在内的不同奖励。而传销团伙共有七大层级,李某明、被告人李某发为第一层级,包括被告人龙某清、林某明、向某良等在内的多人组成余下六个层级,等级分明,结构清晰。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发成立的某全球购公司与李某明名下的某付公司一起合作发行推广GCB币。通过在酒店召开宣讲会等形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被告人龙某清通过在深圳市罗湖区等地宣讲,现场帮助注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林某明、张某(另案处理)、赖某河(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张某、赖某河为其助理,张某负责帮其收钱和转账,赖某河负责其支线客户的注册开户事宜。
被告人林某明直接或间接发展向某良等人。根据其银行流水,有22人通过向林某明购买GCB币成为下线投资人。
被告人向某良协助某付公司推广GCB币,通过微信宣传拉人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从下线购买矿机和GCB币等行为中获取介绍奖、对碰奖、管理奖等动态收益并进行“对冲”套现获利。
4人获刑,两人上诉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发、龙某清、林某明、向某良组织、领导以推销GCB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矿机和GCB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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