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 因假手术被截肢 男子获赔百万再向榆树市人民医院三倍索赔

 听说过假手术吗?

60岁的张志勇望着自己安着假肢的断腿,回想起几年来的经历,他不禁眼角湿润。



   谁能想到,张志勇因运动造成右脚内侧楔骨脱位,竟在医院的一次“假手术”中造成了感染,最后不得不截去原本健康的右侧小腿。

    运动不慎弄伤右脚

    骨科主任坚称病情严重

    需要人工骨植骨手术

张志勇家住吉林省榆树市,是一名下岗职工。9月4日,他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情况,谈到自己因医致残的经过,仍然心有余悸。


    据其介绍,2014年7月21日上午,他和往常一样到距离自家不远的一个小公园内锻练,在操作一个安装在空地上的健身器械时,不慎右脚蹬空,当时只是感到脚踝部不适。几个朋友闻讯赶来,查看张志勇的伤情后觉得不是很严重,大家还一起在公园附近的一家餐馆吃了午饭。饭后,见张志勇的脚踝红肿,朋友便打了一辆出租车,将他送到了榆树市人民医院。

经该院骨科接治,张志勇住院后被诊断为右侧糖尿病足、破溃感染。张志勇告诉记者,自己受伤前,右脚明明是好的,该院骨科主任由明阁却称病情很严重,需要手术治疗。实施的手术名称是病灶清除、人工骨植骨。入院后,张志勇签了《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

当时张志勇签的“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当时张志勇签的“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


    其提供的《手术记录》显示,7月31日上午9时,由骨科主任由明阁主刀,院方给张志勇进行了病灶清除、人工骨植骨手术。

《手术记录》中载明:“患者入室,待硬膜外麻醉生效后,仰卧位将皮肤与筋膜小针细线缝合在一起。作局限的骨膜下剥离,以显露骨质破溃处,将病灶完整刮除。将准备好的人工骨,植于病灶处,术毕,皮肤全层减张缝合。原创口作为减张口引流口简单缝合,器械纱布无误,安返病房。石膏外固定。”

    彻头彻尾的假手术

    根本没有人工骨植骨

然而,这台看似成功的手术,竟然是一例假手术。医生确实给张志勇动刀了,但切开后并没有植入人工骨头,而是又缝上了。术后,清醒过来的张志勇感到不对劲,便打电话给为其实施手术的医生由明阁,问人工骨头安在哪里了。由明阁承认手术中没有安装人工骨头。


    得知真相后,张志勇十分气愤,自己花了2704元买了一块一次性同种异体骨,又花了1.7万多元手术费,结果竟然经历了一台假手术。此时此刻,张志勇还没有意识到,更大的凶险正向他袭来。

    手术处病情加重

    不得已进行了截肢手术

    司法鉴定榆树市人民医院

    100%过错

    一审被判赔百万元

据张志勇介绍,手术后,他右脚的伤口处一直不见好转,为此,他曾先后3次到榆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他又两次前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20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右足内侧楔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急性化脓骨髓炎。”2015年6月2日,张志勇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治疗。同年6月5日,该院为他进行了右小腿中段截肢术。


    据记者调查,2016年8月8日,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张志勇在住院期间,榆树市人民医院3份病历记录混乱,对现病史、受伤时间叙述前后矛盾,诊断及治疗不当引发骨髓炎(截肢),应承担全部责任。榆树市人民医院对张志勇诊断、治疗不当与引发骨髓炎(截肢)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参与度为100%。被鉴定人张志勇右下肢小腿中段截肢造成6级伤残。

张志勇拿到司法鉴定书后,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榆树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庭审中,榆树市人民医院辩称,在对张志勇诊疗过程中有一定过错,但不是完全过错。


    2016年11月7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张志勇在榆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对张志勇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榆树市人民医院对鉴定书没有意见,抗辩没有完全过错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榆树市人民医院赔偿张志勇各项损失合计1030905.60元。

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榆树市人民医院没有提起上诉。据张志勇说,医院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

    认为医院存在欺诈行为

    患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向医院再次提起诉讼

    主张惩罚性赔偿2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