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天津市西青区一家便利店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天津市西青区沃上食品便利店(徐庆玉)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天津市西青区一家便利店被处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张罚〔2020〕39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沃上食品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30K22G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京福公路以南社会山花园(2区)2-底商1号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庆玉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薛庄子村物美里

2020年6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店员徐庆香在场。在检查过程中,于该店经营区域货架上面查见在售的馨湘源黄金豆卷1袋,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6日,保质期为6个月;馨湘源黄金豆片2袋,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6日,保质期为6个月;达军牌牛排王味2袋,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保质期为6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自述达军牌牛排王味从精武镇的天津市西青区广佳弘正食品商行进货,并在自己店内销售,销售单价为2元每袋;馨湘源黄金豆卷及馨湘源黄金豆片是2019年11月30日从北辰区青光镇的天津市世纪沁园春食品经营部进货,各购进10袋,进货单价均为2.5元每袋,黄金豆卷销售单价为3元每袋,黄金豆片销售单价为3.5元每袋,并提供了进货票据及进货商相关资质。当事人自述于保质期内销售了一部分,超过保质期后目前还未销售上述食品,没有违法所得。上述过期食品按销售价格核算货值金额共计14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6月17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当事人已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2.   2020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   2020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4.   2020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5.   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   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和经营资质情况。

7.   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两家进货商经营资质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8.   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

执法人员已于2020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张罚告〔2020〕3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并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由于当事人的货架等经营设备无法单独计算,不再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馨湘源黄金豆卷1袋;馨湘源黄金豆片2袋;达军牌牛排王味2袋;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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