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闻消息: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六起典型案例

  人民网北京2月28日电 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不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不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不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不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不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本案中21名被告尽管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不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在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可参考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同时,应做好专家资质和意见合理性审查工作,提升专家意见的认可度和采纳率。本案21名被告人在庭审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全额赔偿款,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二: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不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1月12日下午,兰某某到龙泉市锦溪镇黄永村村委会后山场采摘草药期间,在一山坳处发现1只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遂将其猎捕。次日,兰某某在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附近山场上,发现3只果子狸,遂将其猎捕。之后,将猎捕的白鹇和3只果子狸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该只白鹇和其中1只果子狸出售给翁某某。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不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兰某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对其不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9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在龙泉市竹垟畲族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共5个物种55只,且存在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检察机关通过聘请高校、科研机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论证等方式,针对不同物种以及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明确了《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振兴讲习所,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并聘请中国鸟类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科学首席科学传播专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使本案办理得到专业保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不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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