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男子为防止笋变质使用硫磺进行熏制,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最终因此触法被严厉惩处。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2017年10月20日,泰宁县公安机关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徐某的制笋小作坊进行检查时,发现徐某在生产笋制品的过程中使用硫磺、“吊白块”等食品加工助剂生产笋制品。经查,徐某从2016年2月开始租赁该仓库,收购附近村民压榨过的“开仓”笋,为防止笋变质使用硫磺进行熏制,对已发生霉变的部分笋使用“吊白块”进行清洗。徐某生产的笋制品抽检后,笋片(笋干)二氧化硫0.66g/kg,笋丝二氧化硫0.78g/kg,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生产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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