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实施情况,留存召回通知、召回产品品种、数量以及无害化处理、销毁等相关凭证。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将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
5、信用及投诉奖励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质量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将其列入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在信贷、消费等领域对其实施惩戒或者限制措施。企业自被记录不良质量信用信息之日起满5年未再出现不良质量信用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将其从名单中删除。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活动,对查证属实的投诉,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投诉人奖励,并对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口监管介绍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
一些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如:
SN/T 1880.1-2007《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 第1部分:通则》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容器的卫生要求。SN/T 1880《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共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包装》,第3部分《软包装》,第4部分《一次性包装》,第5部分《金属包装》,每一部分分别对不同包装的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
SN/T 1888《进出口辐照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卫生标准》共分为13个部分,融易新媒体,各部分对包装用材料的卫生要求和分析、检验方法进行了规定。SN/T 1891.1-13-2007《进出口微波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系列标准对不同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SN/T 1892.2-2007《进出口食品包装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 第2部分:包装人员》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人员的卫生要求。
SN/T 0400.8-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8部分:包装》规定了罐头食品包装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文章标题:【今日财经要闻:食品包装和容器相关内容梳理(中)-国内及进口监管(2)】,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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