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经要闻:食品包装和容器相关内容梳理(中)-国内及进口监管

  上一期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了有关食品包装和容器的定义分类及原辅料的规定,本期我们介绍第二部分内容:国内及进口监管。


  一、国内监管介绍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产品生产许可和市场监督检查。在国家监管的基础上,部分地方省市政府和监管部门发布了食品相关产品的专门法规文件,以广东、上海、广西等部分地方法规文件为例进行具体说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8〕2号)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度、监督抽查制度、风险监测制度、生产企业报告制度、专项整治制度、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安全投诉奖励制度、质量安全督查制度、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制度。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为发证企业和非发证企业。对发证企业实行分级监管;对非发证企业,主要采取开展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的监管措施简要介绍如下: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调整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风险监测和评估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省、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对监测发现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当及时组织筛查、研判和处置,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监测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监督检查


  国家层面,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0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意见的公告》对2020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八项为食品相关产品。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69号),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风险高、可能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工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包括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重点工业产品。


  地方层面,如《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通过资料核查、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对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原料、半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4、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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