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配合调查,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于2019年8月22日对柳州市龙泽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其余全部销售完毕。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样编号 GC19450000622231728 样品名称 苗郷泉包装饮用水 生产日期 2019-07-06 型号规格 18.9L/桶 标称生产企业 柳州市龙泽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龙泽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铜绿假单胞菌 检验机构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水处理器的处理膜未及时更换导致,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生产日期:2019-07-06)经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抽检, 整改复查情况:柳州市龙泽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整改完毕。
本案货值金额为174.30元,经调查, 排查原因情况:涉案苗郷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回收空桶消毒不彻底, 。
企业整改情况:柳州市龙泽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提高空桶冲洗消毒标准;2.对水处理器的处理膜进行全部更换,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融易新媒体, 依法处罚情况:柳州市龙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苗郷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的内容, (一)抽检基本情况,近日,出厂检验使用6桶,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违法所得为58.14元。
生产日期:2019-07-06),当事人共生产了133桶涉案好丽洁饮用纯净水,未发现相应食品安全不良事件,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至本案调查终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及柳州市龙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苗郷泉包装饮用水,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本案中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比较小。
违法事实认定:柳州市龙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苗郷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
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58.14元;2.并处罚款55000.00元,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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