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对李某某、周某、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金牛区法院支持了金牛区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周某、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李某某、周某、甘某某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李某某、周某连带支付赔偿金106260元,李某某、周某、甘某某连带支付赔偿金231000元。
2017年8月底,李某某和周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火锅店,营业时,该店将客人食用后的废弃锅底收集后进行过滤,再经油、水分离,将分离好的油加上一部分新油,掺入火锅底料再次提供给客人食用,锅底费每锅20元。2018年10月10日,李某某、周某、甘某某在经营场所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挡获,现场查获不锈钢桶内装有使用过的火锅油5公斤,桶上滤网残留有使用过的辣椒、香叶及其他香料废渣,及已经回收、过滤、分离好的火锅油约40公斤。经查,该店共计生产、销售含有废弃火锅油的锅底金额为人民币33726元。
金牛区检察院委托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书,认为长期摄入高温反复加工处理过的回收油脂,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肝脏毒性、致癌等严重损害。李某某、周某、甘某某作为火锅店经营者,融易新媒体,利用废弃油脂加工食用火锅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销售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金牛区检察院在对李某某、周某、甘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该案是金牛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火锅店经营者代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共计70余人参加了旁听。通过庭审观摩,使经营者深刻意识到违法经营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职能作用,对于促进食品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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