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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6-18 18:10:01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原省卫生厅制定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等工作,对...

  原省卫生厅制定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等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不但完善,制定实施高质量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显得尤为迫切,《管理办法》需要修改。现就《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公告时间为2024年6月6日-15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药政食品处。

 

  联系人及电话:冯莉、韩小龙,0898-65320937。

 

  地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药政食品处(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邮编:570204)。

 

  邮箱:hnyzspc@hainan.gov.cn。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稿)

 

  (字体加粗为新增或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确定“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以及报备、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卫生健康委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公开征集立项建议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立项建议内容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地方标准起草候选单位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七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立项的咨询意见。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立项前,应当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对本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可以即时立项。

 

  第九条  列入立项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

 

  第三章  起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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