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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

2024-06-18 18:10:01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原省卫生厅制定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等工作,对...

  第二十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审评委员会在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及时送交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对标准送审稿修改完善后,再报秘书处。秘书处将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标准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主任签署审议意见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未通过的标准,融易新媒体消息,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一条  报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秘书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意见汇总材料、审评会议纪要、专家组论证意见和专家签名;

 

  (四)如采用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名称中英文对照。

 

  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

 

  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秘书处提请审评委员会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省卫生健康委作出终止标准制定程序等决定。

 

  第五章  批准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公布。公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限,但对本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发布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二)汉语拼音字母“DBS46/”加上“3位代号顺序号”-“4位年代号”,组成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提供的材料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跟踪评价、修订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应当逐级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对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技术内容需作调整时,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评委员会组织专家审评通过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公布。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废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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