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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肉类食品专项整治与监管规定(2)

2024-06-08 17:42:17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2024年4月1日,国务院食安办等四部门联合发起全国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2024年专项整治),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

  为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规范养殖用药行为,原农业部发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及关于禁止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用于食品动物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共有40种禁用药物,包括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及各种抗生素滤渣。其中,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俗称“瘦肉精”,共包括7种,分别是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主要包括9种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1种抗高血压药和1种抗组胺药。8种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分别是苯乙醇胺A、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包括酒石酸锑钾、林丹、孔雀石绿等共21种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可以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完整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明确了总体思路、责任主体、处理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为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和管理,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024年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养殖场(户)和无害化处理场是否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和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应严格遵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3、动物检疫和肉类品质检验

 

  2024年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是否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和是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是否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屠宰厂(场)和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注意遵守动物检疫和肉类品质检验有关的监管规定。

 

  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屠宰行业管理体制,持续加大屠宰监管执法力度,制修订了一系列屠宰相关法规,包括《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处法》《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这些法规中均有关于动物检疫和肉类品质检验的相关规定。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实行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肉品品质检验等制度。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应符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要求。

 

  4、加工过程中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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