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检备份样品若存在封条破损、样品包装破坏或其他情况会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复检机构可以拒绝接收复检备份样品,并由初检机构取回。同时,复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初检机构备份样品保管不当或向复检机构移交备份样品时发生损坏等原因影响复检实施的,由初检机构承担责任。
(三)若封条完好、备份样品有轻微破损或渗漏但不会对复检项目的检验判定造成影响的,复检机构不得以该理由拒收复检备份样品。
(四)需要初检机构作出情况说明的,初检机构应配合作出书面说明。
(五)存在不法调换样品或人为破坏样品封条、外包装等情形的,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办。
第二十二条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机构可采取保留影像资料的方式对复检过程进行记录。
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派出观察复检过程的人员,应遵守复检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复检工作;对发现复检中存在问题的,应向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由复检机构以复检报告的形式出具,寄送至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初检机构(见附件10)及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初检机构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方法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当初检机构或申请人对复检结果存在异议时,复检机构应予以解释。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时限
(一)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异议情况及时向抽样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遭异议的抽检机构应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议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侦查情况采取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综合研判。
发现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异议认可:
(一)抽样场所、抽样程序、抽样数量、样品贮存和运输等违反相关规定且影响检验结论和核查办置的;
(二)抽样文书记录存在样品名称、遭抽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等样品信息错误导致无法追溯的;
(三)抽样过程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发现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异议不认可:
(一)侦查表明抽样程序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的。
第二十八条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侦查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必要时向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助侦查通知(函)。涉及多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协助侦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递交证明材料。遭抽检食品经营者住所地监管部门应侦查不合格食品的来源,追溯不合格食品的实际生产者。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调取分析企业的自证材料,开展现场侦查核实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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